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深圳市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發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通告內容
一、禁火時間
自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區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米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區。
三、禁火規定
按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禁火期間,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禁火區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燒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應當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公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街道辦事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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