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是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2023年5月25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穗南府規〔2023〕2號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就劃定森林防火區有關事項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區全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的範圍為森林防火區,防火區範圍實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本區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三、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四、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五、森林特別防護期內,本區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六、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節日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七、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違反上述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請廣大民眾積極支持、熱情參與,發現森林火情,馬上撥打報警電話。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
我區於2018年3月發布的《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穗南府〔2018〕2號)已屆滿。為順應當前的森林防火形勢,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確保森林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須重新劃定森林防火區、擬定相關管理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結合轄區實際需要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特別防護期,並向社會公布。
目標、任務是為加強森林防火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確保森林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主要內容
(一)本區全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的範圍為森林防火區,防火區範圍實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本區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1.上墳燒紙、燒香點燭;
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三)在森林防火區,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勘察、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四)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五)森林特別防護期內,本區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六)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節日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七)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違反上述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請廣大民眾積極支持、熱情參與,發現森林火情,馬上撥打報警電話。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