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為嚴控火源,有效預防森林火災,切實保護我區森林生態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文明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發布森林防火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 發布機關: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森林特別防護期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二、森林高火險期
  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在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以及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時,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三、森林防火區
  全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範圍為森林防火區。
  四、防火規定
  (一)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1.上墳燒紙、燒香點蠟等;
  2.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4.吸菸、野炊、燒烤、燒火取暖;
  5.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6.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二)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違法處理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責任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預防森林火災、報告森林火情的義務。一旦發現火情,應立刻向我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街(鎮)報告,報警電話:82113480 ,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10、119、12119。
  七、本令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打擊違法用火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穗埔森防辦〔2020〕號)要求,由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根據黃埔區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於30米的範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並報由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二、制定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12月1日國務院令第541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2017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粵府〔1990〕12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3號修改,2002年6月省政府令第75號再次修改)
  (三)相關規範性檔案:《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林業園林通〔2018〕117號)
三、重要內容說明
  (一)《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註明的森林特別防護期、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區、防火規定和違法處理主要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製定。
  (二)《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以區政府發布日期起施行,載明有效期為五年。《通告》實施後將提高公民森林防火意識,減少人為火災的發生,切實保護黃埔區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