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是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2023年9月3日發布的通告.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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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公眾森林防火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劃定森林防火區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區全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的範圍為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區範圍實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四、森林特別防護期內,本區可以在森林防火區內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五、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節日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
  六、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七、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預防森林火災、報告森林火情的義務。發現森林火災的,應當立即撥打12119森林火災報警電話。
  九、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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