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護林防火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護林防火的通知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護林防火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7-12-01
  • 城市:昆明市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240號
【發布日期】1987-12-01
【生效日期】198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護林防火的通告
(1987年12月1日昆政發〔1987〕240號)
為了加強山木保護,防止山木火災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山木防火期定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起到第二年的五月底止。凡在此期間,所有山林均應加強護林防火工作。其中,特別是要加強義務植樹區、幼林地、環境保護林帶、風景區、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等重點保護區域的護林防火工作。
二、在山林防火期間,各級護林防火管理部門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山林巡視和防範工作,嚴禁在護林防火保護區內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三、凡在護林防火期間進入山林放牧、砍柴、作業、郊遊、上墳掃墓的,嚴禁擅自用火,並嚴格實行“五不準”的規定,即:不準燒香燒紙、燃放鞭炮;不準打獵、不準用火燒蜂、驅獸;不準用火把照明和亂丟菸頭、火種;不準小孩玩火。
四、如違反本通告規定,發生山林火災,要按照“五負責”的原則查處,即:多人失火,為首負責;集體失火,領導負責;學生失火,校長負責;小孩失火,家長負責;個人失火,本人負責。並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理:
1、在山林區內燒香、燒紙、燃放鞭炮,處以五至三十元罰款;入山打獵者,處以十至一百元罰款;燒蜂、驅獸者,處以十至三十元罰款;用火把照明、亂丟菸頭和小孩玩火者,處以五至十元罰款。
2、引起荒火者,按每畝處以五至十元罰款,並賠償因撲救山林火災所支付費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引起森林火災毀林面積在五十畝以下,或造成損失價值在一千元以下的,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或賠損失,並處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罰款;損失價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按林木損失費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金額賠償;情節嚴重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對引起山火不報告,不撲救的肇事逃跑者,從重處罰。
五、發生山林火災,各有關單位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當地駐軍、機關、團體、學校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大力支援,服從當地政府和護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和指揮。有關部門應及時查明起火原因及所造成的損失,並按規定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六、發現山火應立即報告,積極組織撲救,對護林防火工作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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