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封山育林的通告》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於1982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封山育林的通告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2]138號
【發布日期】1982-06-28
【生效日期】1982-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封山育林的通告
(1982年6月28日昆政發〔1982〕138號)
發展林業,造福子孫,是關係全市城鄉人民的一件大事。為了鞏固和發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成果,確保郊區面山苗木正常生長,市人民政府決定我市近郊觀音山、西山、筇竹寺、西北沙河、長蟲山、花漁溝、松華壩、呼馬山等八片面山和呈貢至陽宗海、碧雞關至安寧溫泉公路沿線面山為封山育林保護區。
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1、育林護林,人人有責。封山育林區附近的社隊、工廠、機關、學校、部隊、都要動員幹部、社員和職工制訂“鄉規民約”或“護林公約”,切實做好森林保護工作。
2、附近社隊應在封山育林地段以外劃定放牧區,牲畜只能在放牧區內放牧,不得進入封山育林區。
3、封山育林區內嚴禁開荒 、燒灰、挖沙、採石、取土等危害樹木生長的活
動。
4、嚴防山林火災,在火險期內(即每年十月至次年六月)嚴禁在封山育林區內用火。凡因生產用火、放牧、打獵、吸菸、上墳燒香等引起山火者,要追究責任,嚴加處理。
5、造林單位和林權單位要按規定配備護林人員 。護林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
精神,管好山林,做好護林工作。
6、切實保障護林人員的身安全,對於不聽護林人員的勸阻,破壞山林,甚至毆打護林人員者,要分別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依法嚴懲。
本通告自公布之起執行,望城鄉人民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