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是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4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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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發﹝2020﹞47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時間
自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區域
市森林草原火險區劃等級設定的所有範圍。
三、禁止行為
在禁火期間,禁火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燒荒、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烘烤加工等用火;
    (二)墳頭燒紙、燒香點燭、燃放鞭炮、吸菸、烤火、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放飛孔明燈等行為;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禁火區;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禁火要求
(一)禁火期內,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的工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專用標誌。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屬地責任,加強責任落實、宣傳發動、火源管控、督促檢查等工作,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一旦發生火災,應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並及時上報。
五、責任追究
(一)凡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災,依法追究家長或監護人的責任。
(二)凡違反本通告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我市民眾、景區遊人、護林人員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險發生地的自然資源局的火險報警電話。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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