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相關規定,現將我市森林草原封山禁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封山禁火日期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為封山禁火期。
二、封山禁火區域
淶源縣、淶水縣、易縣、阜平縣、唐縣、曲陽縣、順平縣、滿城區、徐水區行政區域內國有林場、飛播林區、集中成片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景區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區域。
三、禁止行為
在封山禁火期限、封山禁火區域內,嚴禁下列行為:攜帶火種、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燒火取暖、野外吸菸、亂丟菸頭火種、燒紙祭祀、燒香;燒荒、燒秸稈、燎地邊、焚燒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煙花爆竹和放孔明燈;爆破、焊接、切割、熱處理、烘烤等野外明火作業行為。
四、有關要求
(一)進入封山禁火區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記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經森林草原防滅火部門檢查發現有火災隱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採取封山禁入措施。
(二)各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屬地責任,加強責任落實、宣傳發動、火源管控、督促檢查等工作,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並及時上報。
五、責任追究
違反此通告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要立即向當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材料
根據國《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及《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號)等相關規定,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平衡和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了《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主要內容
《通告》共有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封山禁火期。根據近年來火災發生情況,11月15日-5月15日是我市森林草原火災高發時期,也是林區內野外用火高發時期。
二是明確封山區域。我市林草資源主要集中在淶源縣、淶水縣、易縣、阜平縣、唐縣、曲陽縣、順平縣、滿城區、徐水區,其中國有林場、飛播林區、集中成片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景區是重點區域,林草資源更加集中分布。
三是規定在封山禁火期內禁止行為。我市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90%以上是人為各種野外用火行為引發,禁止各類野外用火行為對預防森林草原火災是最有效、最根本的手段和措施。
四是明確了森林草原防滅火屬地責任。明確有關縣(區)政府必須落實的工作內容和措施,規定火災撲救由有關縣(區)統一組織。
五是明確責任追究。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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