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

《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是為進一步提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和水平,規範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編制工作,並以編制事故調查報告為抓手,不斷規範事故調查活動、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設備全壽命周期管理的促進作用,持續提高設備質量和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指南。

《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由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於2024年9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
  • 印發單位: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 印發日期:2024年9月29日
印發信息,指南全文,

印發信息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電力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和水平,規範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工作,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推動設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進一步規範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工作,提升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和水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9月29日

指南全文

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
1總則
1.1目的
為進一步提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和水平,規範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編制工作,並以編制事故調查報告為抓手,不斷規範事故調查活動、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設備全壽命周期管理的促進作用,持續提高設備質量和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1.2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規範和指導《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599號令)中規定的電力生產或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電力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調查報告的編制工作。
根據電力行業新業態發展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由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部門牽頭調查的設備事故,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1.3基本要求
事故調查報告編制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內容完整、表述準確的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黨政機關公文處理、事故調查處理信息公開及保密工作等有關方面的要求;同時,要準確地表述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和事故損失,評估應急處置過程,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防範措施。
1.4公開要求
事故調查報告原則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公開時,應以開展調查的事故調查組名義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全文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正文內容。對涉及以下方面的內容,應進行適當處理後方可公開:
(1)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
(2)調查過程中獲取的有關人員的陳述記錄;
(3)與電力設備運行有關的所有運行記錄;
(4)設備運維相關的記錄;
(5)電力系統網路拓撲圖;
(6)原因分析資料,包括電力設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和技術會議記錄;
(7)其它不適合公開的內容。
2 事故調查報告的要素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11個要素,其中1-2分別為封面和目錄;3-10為報告正文,分別為報告開篇和事故性質認定、事故基本情況、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事故原因分析、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事故主要問題和教訓、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11為附屬檔案。事故調查報告原則上應按照本指南要求編寫,滿足上述內容要素和結構。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以作適當調整。
2.1封面
事故調查報告封面內容應包括事故調查報告名稱、編制單位和編制日期等信息。
2.1.1報告名稱
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名稱一般應按照“轄區名+生產經營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設備類型+事故類型+事故等級+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的通用格式編寫。(示例:AB某電力公司“6•18”變壓器損壞一般電力設備事故調查報告)
關於轄區名,不寫“省(市、區)、市、縣(區)、鄉鎮(街道)”字樣,如A省B市發生的事故,轄區名寫“AB”,不寫“A省B市”。
國務院、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國家能源局組織的事故調查,轄區名寫“省(市、區)、地級市(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轄區名寫“市、縣、鄉鎮(街道)”。
生產經營單位名稱以營業執照為準,如存在單位名稱字數過多等特殊情況可以簡寫。
事故發生時間只寫月和日,不寫年份,用引號、月日之間加間隔號“•”表示,具體表述為“月•日”,如“8•29”“11•5”;月和日數字前不加“0”,如不寫“08•29”“11•05”。
設備類型主要包括汽輪機、水輪機、發電機、風力發電機組、燃氣輪機、變壓器、換流閥、鍋爐、繼電保護裝置、遠動裝置、安全自動裝置等。
事故類型參照《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規定的內容填寫,如短路、損壞、雷擊、火災、爆炸、坍塌、拒動、碰撞、浪損、風損等。
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劃分標準確定。
2.1.2編制單位信息
編制單位一般填寫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名稱。如:“國家能源局事故調查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事故調查組”。
2.1.3報告編制日期
報告編制日期為事故調查報告批覆日期,具體到年、月、日,如2023年7月18日。
2.2目錄
目錄應至少包括2級目錄標題,一般不超過3級目錄,一級標題、二級標題、三級標題依次採用“一、”“(一)”“1.”。
2.3報告開篇和事故性質認定
簡要陳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類型及設備故障損失情況、人員傷亡、事故等級、直接經濟損失等。還應概述有關領導的指示批示情況,以及事故調查組成立、組成和調查方式、過程等。
事故性質認定應當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概括提煉,一般表述為“經調查認定,××電力設備事故是一起因××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4事故基本情況
2.4.1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根據事故性質和特點,客觀描述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包括設備研發單位、設計製造單位、監造單位、安裝調試單位、試驗檢驗單位、運維單位、供應商、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概況,相關單位與事故發生的關係,具體內容可包括企業(集團公司)成立時間、營業執照情況、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情況、總體規模、事故相關單位所處地理位置、隸屬關係、所有制形式、體制沿革情況;單位資質情況,如勘察設計資質、施工資質等;生產(經營)能力及實際產銷量情況,從業人員數量及內設機構等簡要情況。
2.4.2 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與事故相關的電力生產流程;事故單位、電力設備及現場管理等情況;員工教育培訓,安全管理機構設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事故防範措施和法規標準的貫徹執行等情況。
2.4.3事故前設備運行工況
設備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設備生產廠家、型號、參數、出廠交接驗收報告、產品設計要求、產品型式試驗、出廠日期及投運時間等。
設備運行環境主要包括設備所在地點屬於戶內、戶外(在山區、林區、水上、農村、城市)。
事故前電力設備運行狀態(含存煤、來水、風力、日照、海拔、環境、電網運行方式等情況)、設備運維和操作情況以及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相關的控制措施、保護及自動化裝置的運行情況。
2.4.4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發生經過應按時間順序以及事故發生過程(發生、擴大、恢復過程)進行事實描述,不作分析或評論,事故發生經過應能反映事故發展的全過程,並與後續的原因分析前後呼應。對重要或關鍵部分需要側重描述的內容,可附圖反映事故事實。由於調查時間原因或客觀因素,經全力調查仍不能還原事故經過的,事故調查技術組應當組織專家認真分析、綜合研判,作出推斷性結論。
2.4.5事故現場情況
客觀描述事故地點及相關區域的自然、地理環境等情況(含地震、雷暴、暴雨、土石流、海嘯、颱風、高溫、極寒、凝凍、冰雹、沙塵暴、龍捲風等),重點描述事故現場設備損壞、人員的傷亡、周邊設施影響、控制事故蔓延措施、現場證據(含視頻、照片、音頻、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等),並附事故現場照片(符合證據要求)。爆炸、火災等事故中,應詳細描述事發建築結構和事故對周邊環境的破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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