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澤縣發展和改革局

雞澤縣發展和改革局是雞澤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是張高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澤縣發展和改革局
  • 辦公地址:雞澤縣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局長:張高峰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縣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縣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
(二)提出加快建設全縣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巨觀調控政策,統籌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調節政策,牽頭研究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由縣級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貫徹落實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落實國家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政策,推動現代化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五)負責全縣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安排縣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有關發展性專項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項目。規劃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組織推動重點建設項目。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六)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區域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實施老少邊窮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七)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八)推動實施全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縣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縣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九)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協調落實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全縣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推進全縣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推進經濟建設項目貫徹國防要求。組織擬訂推進軍民融合發展年度工作計畫、建立落實工作機制,協調推進縣內軍民融合發展重大項目(專項工程)和重要事項,促進相關規劃計畫有機銜接。
(十三)承擔縣委財經委員會、縣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縣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等有關具體工作。
(十四)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糧食流通、縣級糧食儲備和物資儲備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
(十五)落實國家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全縣糧食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負責糧食、食糖、食鹽等物資管理工作,監測縣內糧食、食糖、食鹽等物資供求變化並預測預警。承擔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建議,組織實施縣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指導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
(十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縣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承儲企業以及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責任。
(十八)負責縣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
(十九)負責對縣級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其他部門管理的物資儲備進行監督指導。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二十)貫徹國家和省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開展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十一)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指導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二)組織實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質燃料和生物質液體等燃料的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批、核准、審核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二十三)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二十四)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二十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二十六)監管油氣、新能源市場運行,規範能源市場秩序。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參與電力市場的監管。
(二十七)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二十八)負責全縣口岸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工作。
(二十九)負責中原經濟區成員縣經濟技術合作聯絡工作。
(三十)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擬訂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三十一)統籌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市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三十二)牽頭建立統一的縣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
(三十三)擬訂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推動科研條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擬訂基礎研究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縣重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負責自然科學基金申報推薦工作。
(三十四)編制縣重大科技項目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
(三十五)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指導縣級及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科技園區建設。
(三十六)牽頭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三十七)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
(三十八)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縣科技保密工作。
(三十九)擬訂國際科技合作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指導相關部門和鄉鎮對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組織科技援外和科技援市相關事宜。
(四十)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縣重點引進外國專家總體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高層次人才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四十二)負責全縣科技金融體系建設及培養工作,完善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和金融體系的深度融合。
(四十三)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工作,承擔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工作。
(四十四)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四十五)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十六)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用電監測;負責應急產業發展,應急工業產品儲備,承擔應急工業產品供應和保障工作。
(四十七)負責提出全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和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工作,並對上述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
(四十八)組織擬訂全縣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提出中小企業地方性法規、規章,研究推進全民創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創業輔導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出中小企業融資措施,推進中小企業上市,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四十九)負責對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促進工作進行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五十)貫徹落實國家政策和標準,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和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全縣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五十一)負責全縣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組織協調,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五十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五十三)推進全縣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負責民爆行業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五十四)開展工業、中小企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十五)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國防工業辦公室職責。
(五十六)承擔鹽業行業管理工作。
(五十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商務領域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擬訂全縣商務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年度安排並組織實施;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建議。
(五十八)擬訂全縣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五十九)提出流通體制改革建議。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六十)牽頭推進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商務誠信公共服務平台。規範商貿企業交易行為,牽頭推動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六十一)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酒類流通發展進行指導。
(六十二)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六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擬訂和推進全縣科技興貿戰略;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六十四)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牽頭擬訂全縣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十五)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指導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全縣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指導境外經貿園區有關工作;負責對外援助有關工作;指導全縣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促進工作。
(六十六)配合商務部和省商務廳調查國(境)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做法。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調查以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出口產品貿易摩擦應對和進口產品貿易救濟申訴工作;跟蹤調查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對全縣相關產業的影響;建立產業安全預警機制。
(六十七)負責全縣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配合商務部和省商務廳解決世貿組織框架下涉及我縣的貿易爭端,負責推進全縣進出口貿易的標準化建設。
(六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對自由貿易區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六十九)負責全縣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境內外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和赴境外非商業性辦展活動。
(七十)監測分析全縣商務運行情況,承擔全縣商務系統對外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七十一)承擔直屬企業的改制工作,加強對直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為直屬企業搞好服務和協調工作。
(七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規章和政策規定,研究國內外投資促進、招商引資的發展趨勢運作模式,擬定全年投資促進、招商引資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督促檢查、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對外宣傳工作。
(七十三)承擔全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全縣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體系、工作機制並組織實施,規範招商引資產業布局和秩序,對利用國內外資金和經濟技術合作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分析;負責加強招商引資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七十四)牽頭組織專業性、行業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國(境)內外重大招商引資活動的謀劃、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鄉鎮開展投資促進、招商引資活動。
(七十五)制訂、修訂投資促進、招商引資考核辦法,承擔具體考核、通報、表彰等工作;負責制訂並落實招商引資獎勵政策;負責建立招商引資同質化競爭調處機制,規範全縣招商引資工作秩序;負責指導全縣開展招商引資項目代辦服務;負責簽約項目的履約落地的督導檢查。
(七十六)負責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謀劃、包裝、發布、推介工作;負責國(境)內外投資項目信息的收集、篩選工作,建立招商引資工作平台、信息網路、項目庫;負責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洽談、簽約、立項、選址、流轉、落地、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和跟蹤服務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七十七)負責組織對國(境)內外重要客戶的聯絡拓展、重要團組和客戶來訪考察、洽談;負責外省、市、縣駐雞澤商會和駐外雞澤商會的溝通聯絡工作;負責組織和促進委託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專業招商、網上招商等多種形式的招商活動。
(七十八)負責對接央企,引進央企資金、項目及各項合作,做好央企服務工作,促進合作項目的建設;
(七十九)承擔全縣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外資統計工作;負責境外投資者併購縣內企業審查工作;督促全縣外商投資項目建設;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外商投訴處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制定我縣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十)負責指導全縣經濟技術交流與區域經濟技術合作工作;加強與京津冀地區的深度融入、協同發展;負責區域間資金、項目、人才、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及產業合作工作,促進區域合作及項目建設;開展與省外重點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負責縣所縣校科研合作開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工作。
(八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政務督辦、保密機要、信訪維穩、檔案管理、電子政務、安全保衛等機關行政事務。負責起草全局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總結。組織開展新聞宣傳、輿論引導和輿情監測。承擔建議提案的組織協調、政務信息、政務公開。
2.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人才發展、勞動工資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3.擬訂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管理相關資金,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二)綜合科
1.研究提出全縣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實施縣發展規劃。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統籌銜接縣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目錄清單、審批計畫和備案管理。協調推進特色小鎮創建培育工作。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
2.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瘠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負責資源型城市轉型與可持續發展工作。安排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3.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做好年度計畫與五年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監測分析全縣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對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預測。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開展重大政策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經濟安全、資源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貫徹縣委財經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決策部署,落實縣委財經委員會工作要求,承擔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綜合協調和督導落實。協調推進縣內財經工作重要事項,研究全縣財經領域重要問題,推動縣委財經委員會議定的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方針、重大政策、重大戰略、重大規劃的落實;研究全縣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推動跨區域重大項目、重大事項,協調全縣財政金融、科技創新、國企國資、民營經濟、農業農村、開放合作以及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領域重大問題,並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建議。負責對縣委財經委員會議定事項的調度督導和落實,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4.監測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並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協調有關方面開展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5.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指導縣綜合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參與推進全縣國有企業改革,負責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改造工作;推進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
6.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辦法草案。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修訂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安排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和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批(審核)核准、備案項目(含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下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擬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按分工組織推廣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指導管理政府投資代建制工作。參與制定管理與投資建設有關的標準定額。
7.研究全縣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監測分析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編制農村經濟發展、生態保護和建設、以工代賑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負責林業、草原、水利、氣象、農業科技、生態建設、以工代賑等方面相關建設項目的管理。提出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相關項目及投資計畫安排意見和國家資金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提出生態安全相關政策建議。
8.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家、全省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嶄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全縣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申請民航發展基金投資補助。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綜合交通設施建設項目。
9.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擬定地方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研究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謀劃推進主導產業重大結構調整項目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和要求對工業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備案管理。
9.負責全縣鋼鐵煤炭火電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去產能工作順利開展。根據省市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目標及任務要求,牽頭制定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計畫,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組織協調,督促任務落實,統籌推進各項工作。負責制定市鋼鐵煤炭火電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鋼鐵煤炭火電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兼併重組工作,負責推進鋼鐵煤炭火電產業重大項目建設。
10.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縣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提出全縣技術經濟安全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生物經濟發展,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縣大數據產業發展,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縣發展規劃。
11.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套用。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和節能監察工作。
12.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縣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建議。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及政策。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路、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
13.研究提出全縣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監測研判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研究提出糧食、棉花、食鹽等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意見。擬訂縣級糧食、食鹽、食糖等重要商品的總量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縣級儲備。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項目,提出相關的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現代物流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
14.研究分析財政金融運行形勢,參與研究提出我縣貫徹國家財政、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研究財政金融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工作。落實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與制度建設。組織建設項目政銀企對接。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工作。
15.擬訂年度價格工作規劃和綜合性價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監測分析研判全縣價格形勢和重要商品價格情況,提出價格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價格調控應急機制建設,依法實施臨時價格干預和物價上漲聯動機制等調控措施。負責重要農產品價格管理。負責水資源價格管理,研究提出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污水處理等價格政策,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研究制訂有關價格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重要政策檔案。擬訂市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政府定價等行為規則,組織實施縣級定價項目價格聽證。
16.負責全縣政府定價能源價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能源價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擬訂全縣電力、天然氣、成品油、熱力等能源價格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於能源節約、產業結構調整和環境保護的價格調節政策。協調指導授權鄉鎮管理的能源價格的調整及政策措施的落實。負責重要產品成本調查和監審,審核匯總重要產品成本收益,提出對策建議。
17.負責全縣公用事業、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領域價格和收費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擬訂和調整縣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擬訂並動態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目錄清單和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協調指導授權鄉鎮管理的有關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價格的調整及政策措施的落實。
18.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負責能源綜合業務和體制改革有關事宜,協調能源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起草有關能源行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研究提出調整能源價格建議。擬訂火電、核電和電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實施電力建設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電力體制改革。負責核電管理。組織實施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以及煉油、煤質燃料和生物質液體燃料的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負責監測電力運行態勢,電力年度供需平衡、資源配置和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序用電、迎峰度夏(冬)電力保障工作。負責組織有序放開發用電計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相關工作。負責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19.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資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實施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擬訂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
20.負責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負責科技進步和裝備事宜;組織實施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依法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21.起草重要檔案。組織開展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研究。組織和參與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調研起草。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普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及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推進全縣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局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2.組織擬訂推進全縣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推進經濟建設項目貫徹國防要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推進軍民融合發展年度工作計畫,建立落實工作機制,協調推進縣內軍民融合發展重大項目(專項工程)和重大事項,促進相關規劃計畫有機銜接。負責縣委軍民融合發展的具體工作。
23.擬訂相關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的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評估評價意見和改進措施建議。
24.研究制定我縣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關規劃。提出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爭取國家相關政策、資金和項目支持。督導各項支持政策的落實。牽頭組織專項考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文字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科
1.承擔推進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開展普法宣傳,提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統籌推進科普、軟科學工作。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關工作。擬訂縣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等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和科研條件保障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基礎研究工作。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科學數據、生物資源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組織實施科技基礎資源調查。
2.承擔建立縣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相關工作,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承擔縣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科技計畫的總體設計、專項布局和經費預算建議。牽頭組織縣級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評審,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管理縣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科技專家庫。擬訂全縣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工作。承擔縣國防科技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接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在雞澤實施相關工作。負責科技創新綜合工作,擬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技術預測,承擔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運行相關工作。協調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實施創新調查制度,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
3.擬訂科技獎勵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國家和省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工作。提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擬訂科技成果管理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指導、監督科技成果評價,提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並監督實施。承擔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指導技術市場規範和發展。擬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及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國際科技合作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負責院士工作站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鄉鎮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科技援外和科技援市相關事宜。承辦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
4.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科技服務業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5.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並監督實施。組織縣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的績效評價。統籌開展對重大科技規劃和科技政策落實、項目和經費管理、專業機構履職、平台基地建設、科技獎勵評審等監督檢查。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
6.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農業科技園區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編制農業科技園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業科技園區扶持政策;協調指導兩個核心區建設基礎設施、公用服務和其他項目,開展園區科技交流與合作。
6.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推動綠色技術創新,協調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7.承擔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區域科技創新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指導縣域創新驅動發展工作,負責推進創新型市、鄉鎮建設相關工作。承辦與市科技局的會商工作。負責與省內重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會商工作。
8.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外國智力項目。組織在國(境)外和省內、縣內開展國際人才交流活動。負責與外國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指導引智工作站建設。承辦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按照有關分類規定,管理、審核、發放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
9.圍繞雞澤工業振興和產業發展,綜合分析研究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全縣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產業聚集、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政策研究軟課題管理;承擔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10.組織起草工業、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推進機關依法行政,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11.組織擬訂全縣工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工作,推進全縣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提出全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和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經批准後實施;擬訂和修訂全縣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相關內容,參與工業投資項目的審核。指導工業技術改造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工作,依法對相關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12.組織實施國家工業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和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協調指導與製造業相關的生產性服務業商業模式創新和業態創新;承擔促進全縣工業設計發展相關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設計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工業旅遊的政策建議,促進工業文化發展。
13.承擔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技術引進有關事宜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和推動工業企業、民營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業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機關外事工作。
14.監測分析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全縣工業運行態勢和國內外工業形勢,研究提出有關政策措施;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縣工業用電運行監測協調工作,指導工業用電需求側管理工作。負責應急產業發展,應急工業產品儲備,承擔應急工業產品供應和保障工作。
15.負責指導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諮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投資融資、法律諮詢等各類服務;指導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有計畫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培訓;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推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提出中小微企業融資建議,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16.負責全縣民營經濟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考核工作;負責統計民營經濟主要指標,監測、分析發展運行態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推動中小企業聚集發展;提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建議,指導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工作;負責中小企業統計網路建設、運行監測和統計分析;承擔市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7.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提出全縣工業行業核准投資項目的能耗、水耗審核意見;組織和指導工業節能裝備(產品)製造、企業節能管理;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研究制定工業“三廢”資源的綜合利用政策及項目推廣;指導推進工業綠色發展綠色製造工作。
18.組織落實民爆行業生產流通的發展規劃;負責民爆行業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縣工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工業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建設和科技成果推廣;參與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國防工辦和協調軍工企業有關工作。
19.承擔全縣鋼鐵、有色、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原材料工業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原材料工業結構調整目標、產業布局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資金意見;承辦需國家和省、市平衡建設條件的原材料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前期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工作。
20.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裝備工業發展規劃,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組織實施相關行業規範條件、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裝備工業結構調整目標、產業布局和技術改造項目資金意見;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省市裝備工業相關專項;組織實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套用工作;推進智慧型製造發展;組織實施相關行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承擔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套用工作。
21.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行業管理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消費品工業發展戰略、規劃;提出消費品工業結構調整目標、產業布局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資金意見;承辦需國家和省、市平衡建設條件的消費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前期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申報和審批工作;承擔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22.組織落實國家和省食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全縣鹽業行業經濟運行工作;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加強全縣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管理和生產批發區域管理;牽頭協調處置全縣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會同相關部門建設全縣食鹽電子追溯體系;牽頭工業鹽銷售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鹽業基建技改項目的審核、審批、檢查、驗收。
23.統籌推進全縣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研究擬訂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規劃、標準和政策措施;指導推進工業領域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推動建立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績效評估制度;統籌指導工業領域信息安全;研究擬訂工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做好重要工業領域工控系統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24.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行業管理工作;指導軟體業發展;研究擬訂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編制行業投資指南,承辦需國家和省、市平衡建設條件的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前期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的報批工作;提出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信息技術服務、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產品研發及產業化。
(四)商務科
1.負責編制全縣商務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年度和階段性商務工作安排建議;研究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商務運行綜合分析、政務信息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統籌協調商務領域改革;參與重要會議組織並承擔會議材料準備工作;負責本單位新聞發布工作;承擔商務領域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務課題調研的協調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全縣商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推進普法工作。
2.研究擬訂全縣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推進商品市場標準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和改造提升;加強農產品市場、冷鏈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產銷銜接和農超對接工作;組織實施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對汽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提出促進流通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完善國內貿易市場組織體系;推動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流通方式發展,促進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技術進步;推進商貿物流體系建設,構建中小微流通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和商貿企業節能減排等綠色流通工作;對拍賣、舊貨流通、免稅商店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內貿流通行業統計工作;承擔全縣商務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等生活服務業)行業的管理工作。
4.監測、分析縣內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並提出市場運行及調控政策建議;承擔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蔬菜、小包裝食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統籌商務領域消費促進工作;負責商務系統生活必需品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組織擬訂加油站和成品油行業發展規劃,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擬訂酒類流通規劃和政策,負責酒類流通發展和促進工作;負責蠶絲綢協調工作。
5.牽頭推進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商務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商業信用銷售和信用服務業發展;規範商貿企業交易行為,負責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工作;牽頭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推動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牽頭推動全縣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負責藥品流通行業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商貿領域行政執法;負責管理12312市場秩序舉報投訴服務工作。
6.指導、協調全縣貨物進出口工作,擬訂全縣進出口商品中長期規劃和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一般貨物的進出口年度任務目標,監測分析全縣進出口貿易運行狀況;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進出口;負責全縣進出口商品配額及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及有關目錄,負責全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協調;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監督和指導工作。配合商務部和省商務廳調查國(境)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及做法;做好進出口商品貿易救濟案件調查工作,指導、協調涉案企業應對貿易摩擦申訴;建立產業安全預警機制;配合商務部和省商務廳進行進口安全審查及執法調查工作;承辦商務部和省商務廳交辦的世貿組織相關工作,解決世貿組織框架下涉及我縣貿易爭端相關工作;按規定對全縣貿易政策進行合規評估,負責相關業務的宣傳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服務貿易政策和促進服務業出口規劃、政策,牽頭擬訂全縣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縣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會展業促進與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境內外經濟技術展會和赴境外非商業性辦展活動。
7.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投資合作相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對外經濟合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監督全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負責縣內企業對外投資設立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對外經濟合作事項相關材料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和招收備案審查工作(一般勞務、工程項目);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工作;貫徹落實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我縣具有合法資質的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我縣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指導、管理我國對外援助涉及我縣項目實施;指導全縣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促進工作,組織對外經濟合作相關培訓;負責全縣經濟合作統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多邊、區域經貿政策,組織實施多邊、區域及自由貿易區的經貿活動;組織協調境外重要經貿團組和活動,負責與我國駐外使館經商處和外國駐華使領館商務處建立溝通和信息聯繫機制;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及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管理事務,歸口管理落實在我縣的全部國際無償援助項目;貫徹落實國家自由貿易區戰略,研究制定全縣具體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簽訂的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等在我縣的落實;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和政策。
8.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及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擬訂全縣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規則、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電子商務現代流通方式發展;建立完善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實施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及管理工作,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信息體系建設。
9.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指導推進直屬企業改制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及保值增值;負責直屬企業解困及直屬企業需要協調服務等方面的工作。承擔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指導協調商務系統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治安保衛的工作安排、責任分解、年終考核;完成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較大安全隱患的整改進行有效監管;組織協調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督促指導各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模擬實戰演練和制訂完善應急預案;積極開展綜合治理,提高各種社會治安、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防範值守和應急處置能力,密切注視各類群情社群動向,及時預防、發現和正確處理較大的群體事件;承辦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統計報表、資料報送及檔案台賬建設等信息管理工作。
(五)糧食和物資儲備科
1.擬訂全縣糧油流通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和糧油收支總量平衡計畫。落實國家和省糧食購銷政策,擬訂全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行政審批。指導政策性糧食供應。負責監測縣內糧食供求變化並預測預警,承擔糧食應急有關工作。牽頭負責行業統計,具體負責糧食流通統計和糧食產業經濟統計。承擔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及改革企業信訪維穩工作,組織起草糧食流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承擔普法教育、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2.落實糧食儲備政策、規章制度。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儲備體系建設的建議。負責實施縣級糧食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擬訂縣級糧食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糧食儲備工作。承擔全縣糧食儲備統計工作。
3.對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政策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指導鄉鎮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縣級儲備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的監督檢查,對其他部門管理的物資進行監督指導。承擔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4.研究提出縣級物資儲備規模、品種目錄的建議,負責實施縣級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擬訂縣級物資儲備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物資儲備工作。負責全縣物資儲備統計工作。負責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及項目管理。擬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倉儲管理規範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科技創新、技術改造。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和糧食、食糖、食鹽和救災物資等物資承儲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基礎設施建設、倉儲和科技統計工作。
(六)投資促進科
1.負責投資促進方面法規、政策措施、政府規章草案放的起草、諮詢、解讀;負責相關投資協定、契約文本的法律、法規的審核、把關工作;負責綜合文稿的起草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投資促進信息平台和重點產業招商引資項目資料庫建設和管理;承擔招商項目預審和評估工作;負責各項國內外經濟合作業務資金、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並實施管理監督;協調落實與投資促進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外匯等政策;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指導、協調外商投訴服務體系建設,受理、處理、協調、轉辦、督辦外商投訴案件;指導、協調涉外企業境外維權,為企業提供政策法律諮詢及相關服務。
2.負責組織舉辦全縣重大招商活動;負責組織參加國家、省舉辦的重大招商活動;負責建立招商工作體系、工作機制;負責擬訂推進國內外投資促進、招商引資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組織實施;負責縣領導參與的重大項目對接活動和重大項目督導調度工作;指導、協調鄉鎮招商工作。負責全縣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對外宣傳工作。
3.指導監督以雞澤名義在境內舉辦的各種外貿洽談會和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擬定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4.負責國(境)外地區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具體做好港澳地區招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縣直單位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我縣駐外機構的招商業務指導、溝通聯絡和考核工作;做好委託招商和代理招商。
5.負責引進央企對接組織協調和入駐雞澤企業的跟蹤服務,制定央企入駐雞澤工作計畫和方案;研究擬訂央企入駐雞澤發展政策,牽頭編制央企入駐雞澤發展規劃;負責與央企及其總部溝通聯繫,起草縣政府與入駐雞澤央企戰略合作協定,會同央企制定在雞澤發展目標,建立經濟成長和人才激勵機制;組織入駐雞澤央企年度交流和聯誼活動。負責謀劃和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雄安新區的戰略合作;聯合北京市、天津市、雄安新區組織重大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活動;負責做好對接北京、天津相關產業、項目轉移工作。
6.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國內經濟技術合作、區域協作工作;負責研究擬定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工作計畫和工作目標及相關工作;負責與省外重點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具體承擔招才引智工作;負責外省駐雞澤商會和駐外雞澤商會的溝通聯絡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與有關地區的對口支援、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資金管理工作。
7.提出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戰略、規劃、目標、政策,擬訂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年度計畫;負責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的日常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的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的國家相關政策資金的申報工作;承擔省市對縣利用外資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利用外資項目的謀劃和發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工作;負責境外投資者併購縣內企業審查工作;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和對外投資協調服務及管理監督工作;為企業提供代辦服務,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
8.重點推進項目簽約後的落地工作。負責建立推進重點招商項目落地協調會商工作機制;負責協調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重點項目立項、審批、土地和資金等要素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承擔對全縣招商引資工作的考核、通報、表彰;制定並協調落實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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