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雞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地區: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
主要職責
(一)依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制訂全縣人才流動政策,培育、指導人力資源市場,組織指導人才測評,管理本縣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全縣用人單位所需人才的引進、培訓、交流等事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參與全縣人才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
(三)研究推進全縣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制度改革。指導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報到手續辦理及就業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負責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縣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繼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務的評審、任職資格評定、考試、考核、職務聘任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縣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申報下達全縣事業單位的增人計畫;綜合管理全縣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聘)用、調配和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工作。
(六)負責全縣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研究擬定全縣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分配巨觀政策、工資標準及調控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地區津貼制度、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研究完善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退休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七)承辦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綜合管理政府的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政府獎勵辦法,審核上報縣政府和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協調指導縣政府各部門的全縣性表彰活動;負責全縣政府部門科級以下幹部考核工作。
(八)統籌管理全縣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負責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和推動全縣就業再就業工程實施,協調和指導全縣失業、富餘人員的多渠道安置工作;規劃指導全縣勞動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和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中國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政策。
(九)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全縣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建立、勞動契約管理、勞動信訪及集體契約的審核和管理;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農民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綜合管理全縣勞動關係協調工作;負責對全縣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執行勞動政策法規行為的監察。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職工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十二)綜合管理全縣職業分類、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全縣就業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在職職工的培訓及失業人員轉崗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各類職業技能訓練機構和技師協會工作;負責制訂全縣職業技能開發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和管理工作。
(十三)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工作。研究制訂全縣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等方面的保險申報政策;負責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的退休遺屬補助的審核工作;負責工傷鑑定,享受失業金、工傷金待遇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企業職工工傷、病退的勞動能力鑑定、工齡審批、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特殊工種的鑑定工作,協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工作。
(十四)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標準;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等調整方案;貫徹落實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對全縣職工工資及其它勞動報酬進行巨觀管理;協調各類人員工資及勞動報酬的分配關係;貫徹執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全縣職工最低工資政策的監督實施和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涉外合作與交流;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承辦人大、政協建議、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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