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是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 標準號:HJ773-2015
- 發布日期:2015-12-04
- 實施日期:2016-03-01
- 制修訂:制定
- 技術歸口:環境保護部
- 批准發布部門:生態環境部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是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是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備用和規劃)環境保護規範化建設和監督管理。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1...
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水污染防治法》沒有對準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建設項目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關於准保護區相關規定中要求,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並逐步搬出。為了更好地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將技術規範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必要的。根據組成人員...
2018),按法定程式予以劃定或調整;未設立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一、二級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設施,明確地域界限並予以公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等環境保護...
對確需調整的水源保護區,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按法定程式予以調整;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予以清理整頓。要找準問題,分類整治(排污口、工業企業、碼頭、旅遊餐飲、交通穿越、...
第三章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範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界碑、界樁、警示牌、圍網、監控設備等環境保護設施。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定隔離防護設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改變、破壞保護區的環境保護設施。第十五條 集中式...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他環境問題整治和規範化建設工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
(二)設立保護區邊界標誌。重點檢查是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限期整改。(三)整治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 ...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庫區的日常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行政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備用飲用水源地建設,保證應急用水。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規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按照有關程式報批。第...
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記憶體在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予以清理整治;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的規定,強化日常管理。
未設立水源地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予以設立或糾正;水源地保護區記憶體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予以清理整頓。要找準問題,分類整治(排污口、工業企...
編制專項保護規劃除遵循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專項保護規劃的內容除規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與治理外,還應當依法對開發、建設和利用等活動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第十條 向本市中心城區供水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專項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和統一調度的有關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
2018年4月,《省環境保護廳 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文〔2018〕88號),進一步規範了我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工作。 為保護好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飲水安全,2009年1月6日,根據《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組織編制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函》(豫環...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的保護和調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的保護和污染防治。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
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第十五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跨旗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旗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
第五條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標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繪製轄區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分布圖。參照環境保護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對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實行單井保護,界樁每30—50米設定1個,宣傳牌、警示牌原則上每個水源地設定一塊;水源井必須建設泵房、管理房,院內路面進行硬化。飲用水水源...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和水量應當符合國家及省飲用水水源相關標準要求。第十六條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提出保護區劃定和調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設定明顯的標誌標牌,包括地理界標、警示標誌、環保宣傳牌等,且符合國家有關圖形標誌規範。保護區內有道路交通穿越的,應當建設防撞護欄、事故...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確保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現行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市、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因自然環境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水源功能喪失或者有更優質的水源替代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一定範圍的水域、陸域依法劃定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組織編制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為了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全文 (2019年11月28日呼倫貝爾市第四屆...
第九條市和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市轄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搬遷和與供水無關的建(構)築物的拆除以及相關流域、區域的生態和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按照...
(五)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河長制,分級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六)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機構;(七)建立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職責。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的集中式飲用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根據實際保護需要,可以採用嚴於國家技術規範和青海省相關規定的標準劃定保護區。分散式地表水水源保護範圍: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於1000米,下游不小於100米,兩岸縱深不小於50米,但不超過集雨範圍;湖庫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徑200米範圍的區域,但不...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優先安排。跨旗縣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產生的費用,由用水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環境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旗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二、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 一是設立水源保護區標誌。地方各級環保、水利等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以下簡稱《集中式指南》)及《分散式指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加強飲用水水源...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計畫,明確劃定時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按期完成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劃定工作,同時完成標誌設立。(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及規範化建設階段(2019年6月1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