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見》是寧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108
  • 發布文號:甬政[2000]6號
  • 發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原文
寧波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關於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見
新一屆市人民政府組建以來,特別是“三講”教育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落實“開拓、務實、高效、廉潔”的要求,注重職能轉變,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應該清醒地看到,官僚主義、推諉扯皮、各行其是、形式主義等不良作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影響到政府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甚至損害政府形象。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克服。為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責任,加強協調
(一)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行政,獨立負責地開展和完成各項工作。“三定”方案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未明確管轄部門,或管轄職能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事務,重要事務由市長指定、一般事務由秘書長商分管副市長指定管轄部門或為主管轄部門,被指定部門必須認真地履行職責。
(二)市政府各部門在制定政策和處理問題時,如遇涉及其他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事項,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認真進行協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凡未與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充分協商的問題不得上報市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應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面協商或召開協調會議,邀請協辦部門負責同志出席,協辦部門相應負責同志必須參加;根據主辦部門的要求,市政府辦公廳可派員列席會議。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上報市政府時,主辦部門必須明確、具體地列舉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及論據,供市政府決策時參考。
二、簡化環節,規範程式
(一)市政府各部門必須按照政務公開和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儘可能簡化辦事環節,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及各部門在向下級部署工作和下達任務時,應當明確提出時限要求,有關單位要按照規定時限予以落實;各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協辦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失職。凡沒有正當理由拖延不辦,貽誤時機,造成損失的,要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同志和經辦人的責任。
(二)市政府辦公廳在收到市政府各部門請示件後,承辦處(室)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報送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審核。內容重要的,由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核報市長、分管副市長批示。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在向市政府領導同志核報請示件時,一般應提出供市政府領導同志決策時參考的明確建議。除特殊緊急事項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將請示件直接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承辦處(室)提出擬辦意見,必須做到情況準確,依據可靠,條理清楚,簡明扼要。要全面細緻地了解情況,必要時可約請有關部門同志一起溝通情況,發現問題也可提出修改建議,由部門決定是否採納。
(三)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非市政府系統的部門和單位報送市政府的請示件,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職能處(室)應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分別處理:1.屬部門職能範圍的事項或經市政府授權由部門辦理的事項,可直接轉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2.屬市政府辦理的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如涉及多個部門的,應明確主辦部門,並由主辦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如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按前述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把關),然後送分管副秘書長核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對需轉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的,應提出明確的辦理要求和反饋時限,加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章,並負責催查辦。
(四)請示件一般應在受理承辦起的15天內辦結。辦理難度較大,15天內確難辦結的,應適時將辦理情況告知來文單位。對緊急事項、突發性事件和搶險救災等特急請示件,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對辦結的請示件,應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來文單位。
(五)市政府辦公廳應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請示件的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通報的內容包括:請示件的體例格式是否規範,行文關係是否得當,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是否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雖經協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見,主辦部門在報送市政府審批時是否充分反映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告中有否夾帶請示事項,有否將請示件直接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等。
三、加強督查,暢通政令
(一)在市政府制定政策或做出決定之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發表意見,敢於說真話、說實話,不能迴避矛盾。對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決定,各級政府和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不允許各取所需、自行其是。重大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各部門辦理市政府交辦檔案,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
(二)市政府辦公廳作為市政府處理日常事務的綜合性辦事機構,要加強對各部門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及時、定期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市政府檔案、會議和市政府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務督查工作的力度,完善督查制度,確保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領導關注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重大決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督查工作要實事求是,講求實效,防止形式主義,不做表面文章。各部門在履行職責或完成市政府交辦事項的過程中,遇有問題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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