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經1997年6月25日武漢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5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後《條例》共二十四條,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 通過時間:1997年6月25日
  • 通過部門武漢市九屆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1997年8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5日
條例介紹,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介紹

(1997年6月25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17年12月2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規範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主任負責制,依法在轄區內履行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遵循規模適度、方便民眾、有效服務和系統治理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面積、常住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設定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科學配置人員編制。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落實轄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參與社區(村)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組織、協調開展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協助相關部門宣傳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統籌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區管理和文明創建等社會管理工作;
(四)指導、支持和幫助轄區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自治平台,組織、動員居民(村民)、各類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村)建設和治理;
(五)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區平安,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負責採集轄區內企業信息、服務企業和最佳化投資環境等經濟服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需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街道辦事處行政權力、行政程式和行政責任清單。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保障街道辦事處辦公用房。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和執行等工作程式,建立崗位職責、業務培訓和考核獎懲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向街道派出(駐)機構或者人員,並以該部門的名義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對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和綜合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駐)的機構或者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指揮調度,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派出(駐)機構負責人和派出(駐)人員的任免、獎懲和職務晉升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街道辦事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支持、指導和配合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國土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和林業、水務等部門應當將基礎管理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與街道辦事處對接,依法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和公共服務等情況進行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
對部門職責交叉、需多個部門協同解決的問題,由街道辦事處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派出(駐)機構或者人員進行處理;必要時,街道辦事處可以報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部門。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街道政務服務平台,受理居民(村民)申辦公共服務事項。
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街道政務服務平台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街道政務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和安全提供經費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社區(村)公共資源,健全公共服務網路,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提高社區(村)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對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街道辦事處購買社會服務。對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相關補助經費由街道辦事處統籌整合使用。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定標準、組織業務培訓和合理配置資源等方式,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保障。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轄區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組織和居民(村民)等參與社區(村)治理,支持人民團體、社區志願者等依法開展活動,扶持社區(村)生活服務、公益慈善、文體活動和糾紛調解等社會組織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政府購買社區(村)服務指導目錄和社會組織承接社區(村)服務指導目錄;建立社會組織服務平台,支持和保障街道辦事處通過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服務。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社區(村)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和舊城改造規劃,作出涉及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多數居民(村民)利益的重大決策之前,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社區(村)組織和居民(村民)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關係社區(村)持續發展的社區(村)公共事務進行協商,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居民(村民)自治體系,在人員、經費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制訂自治章程,通過業務培訓、建立民眾評價機制和引入專業社會組織等方式提升其自治能力。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社區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並建立與其崗位等級和績效考核相銜接的薪酬制度。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和考核獎懲等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統一對街道辦事處進行考核。考核時,應當聽取轄區內居民(村民)委員會、居民(村民)和企事業單位等各方代表的意見。
區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派出(駐)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應當將居民(村民)滿意度評價和街道辦事處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可以向其派出(駐)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派出(駐)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配合街道辦事處工作、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工作考核的;
(三)不服從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和指揮調度的。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社會治理的新要求,回應人民民眾的新期待,市委在2015年將“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列為重要課題,開展了系統深入的調查研究,制發了《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武發〔2015〕12號)以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區、街道(鄉鎮)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武辦發〔2015〕37號)等10個配套檔案(以下稱“1+10系列檔案”),對新形勢下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全市基層建設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街道辦事處作為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處於行政的末端和基層的頂端,是政府與基層的重要連線點,是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關鍵所在。全市基層治理創新實施一年多來,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執法力量下沉、街道辦事處職責重構、格線化管理等改革成果都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鞏固。因此,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確要求抓緊做好《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訂工作,強化法制保障,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條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20年,主體內容已明顯滯後於實踐發展,亟需吸收“1+10系列檔案”精神,總結基層治理改革創新經驗,圍繞完善街道辦事處職責、理順條塊關係、推進社區(村)共治、指導基層自治等內容,進行全面修訂,為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條例》修訂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長萬勇的指示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起草《條例(修訂草案)》。2017年2月,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城管委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工作專班,並聘請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柳正權教授掛帥的專家團隊,共同啟動《條例》修訂工作。工作專班先後到江漢、青山、蔡甸等10個區的部分街道辦事處開展調研座談,聽取一線工作人員的意見;赴天津、上海、嘉興和合肥等4個城市進行調研考察。在此基礎上工作專班擬訂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先後2次徵求各區、各部門和單位意見,同時通過武漢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邀請武漢地區高校法學專家、法律實務專家及專班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進行評審論證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審查j商期間,市委創治辦、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對《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工作給予了有力指導。
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龍良文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就《條例》修訂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研究。鑒於《條例》涉及範圍較廣,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按照龍良文副市長要求,同時向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陳瑞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李忠、徐洪蘭作了書面匯報。按照幾位市領導同志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於6月中旬再次召集13個區人民政府分管城管執法改革的負責人參加座談會,進一步徵求各區人民政府意見,並就街道行政執法改革問題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何艷,市深改辦副主任、市委副秘書長張河山進行了專題匯報。
2017年7月31日,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陳瑞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龍良文再次召集部分區人民政府、市深改辦、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門就《條例》修訂涉及的街道執法模式問題聽取意見,並達成共識。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多次修改完善,201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條例(修訂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屬性和工作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據此,《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法在轄區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同時,根據“1+10系列檔案”精神,《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主任負責制,按照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保障有力、廉潔高效的原則履行政府的服務和管理職能。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明確了街道辦事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原則和程式。
(二)關於街道辦事處的機構設定和職能定位。《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街道辦事處的機構設定、編制配置、領導體制等內容,並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中心城區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武辦發〔2015〕31號)的規定,明確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履行統籌區域發展、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動員社會參與、指導基層自治、維護公共安全等職能。針對街道辦事處普遍反映的市、區有關部門隨意向街道辦事處下放職責,街道辦事處不堪重負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除本《條例》規定的職責之外,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應當在審核過程中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各區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制定並公布街道辦事處的權力清單,統一明確街道辦事處的權責事項和辦事程式。
(三)關於街道辦事處的執法模式。一年多的改革實踐證明.按照“1+10系列檔案”規定的“區屬街管街用”原則,將執法隊伍重心下沉到街道,在解決街道辦事處調度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率、解決民眾身邊的違法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街道辦事處權責不一致、隊伍協調難度大等問題。但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要進一步完善街道執法體制,直接賦予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全面負責基層執法: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執法工作仍由區屬部門派駐的執法隊伍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和配合。根據2017年7月31日協調會上達成的共識,既要將“1+10系列檔案”精神進行固化和提升,同時也要為下一步深化改革留出空間。據此,工作專班借鑑天津等城市做法,結合我市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的運行實際,《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對“1+10系列檔案”確定的“區屬街管街用”模式進行了重申和固化,同時規定“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街道辦事處探索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依法授予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權”。
(四)關於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機制。為提高街道辦事處的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條例(修訂草案)》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機制予以了明確:二是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依託區人民政府建立的相關服務平台,為社區居民(村民)提供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鼓勵和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立街道公共服務平台;二是設定格線化綜合管理平台,負責巡查發現轄區內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社會治安、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問題,授予該平台派單調度、協調督辦職能,從而使街道辦事處具有對有關部門派出(駐)機構的指揮調度權。
(五)關於推進社區共治和基層自治。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推進社區共治和指導基層自治是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職能之一。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著重對動員社會參與、基層民主協商、指導基層自治的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包括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指導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自治活動、依法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等。
(六)關於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的保障。為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升其服務和管理能力,《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相應的保障與監督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社區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等與民眾利益相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時,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反饋;二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定標準、組織業務培訓、合理配置資源等方式,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基礎管理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與街道辦事處對接,依法實現信息共享;四是明確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和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督促和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五是明確街道辦事處工作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修訂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17年11月2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建議。同時,有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8條次意見和建議。
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進行整理和歸納,向市民政局和部分街道辦事處、社區了解情況,並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進行逐條研究,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12月11日,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成熟。12月1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五項中“化解矛盾糾紛”後增加“維護社區平安”。〔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五項〕
二、將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確需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徵求其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區長)辦公會議同意,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修改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需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為其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三、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增加“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供支持和指導。”〔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報告完畢。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市人大常委會將修訂《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今年立法項目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司委)對此十分重視,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況,並參與了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專家評審、調研座談、集中論證等各項工作。6月初市政府法制辦向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專題匯報了當前《條例》修訂工作進展以及面臨的問題,隨後又正式向內司委報送了推遲一審時間的書面建議。為維護人大立法的嚴肅性,保證立法質量,在7月召開的常委會第11次主任會議上,經內司委建議決定將《條例》提請常委會一審的時間從7月推遲至9月。
其後,市政府法制辦圍繞《條例》修訂中的重要問題抓緊做好協調和準備工作,在7月底市政府主要領導召開的協調會上就街道執法模式問題形成共識。2017年8月1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9月1日市政府法制辦向內司委報送了正式議案,9月6日,內司委召開專題調研座談會,組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負責人,部分街道辦事處、基層社區負責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常委會部分內務司法諮詢專家,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聽取了與會各方意見和建議。2017年9月7日,內司委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市政府法制辦關於《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並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基本評價
加強社會基層治理創新,是推進我市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和基礎工作。街道辦事處作為連線政府和基層的關鍵環節,承擔了日益增多的社會服務和管理工作,而現行《條例》已施行20年,許多條款內容尤其是在街道職責、機構設定、執法體制等核心方面,與當前街道實際工作嚴重不相適應。市政府從主動適應街道改革新形勢、積極固化近年來基層治理成果、進一步加強社會治理法制保障出發,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此次修訂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工作專班在本市各區和外地城市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座談,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同時也學習借鑑了外地的相關經驗做法。《條例(修訂草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武漢市實際情況,圍繞完善職責、理順關係、推進社區共治、指導基層自治等內容,對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工作機制、執法模式以及履職保障等做了明確規定,增強了街道統籌協調能力,凸現了街道在基層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內司委認為,《條例(修訂草案)》充分吸收了我市在深化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進行的諸多探索和創新成果,比較成熟,總體上適當、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原則性修改意見
(一)《條例(修訂草案)》較多學習借鑑了上海經驗,建議下步修改要突出問題導向,結合城市治理任務重、街道工作壓力大、相應建設不匹配的矛盾,切實聚焦基層希望解決的問題,讓其更具實際指導意義和前瞻性,體現武漢特色。
(二)關於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仍然界定不夠清晰,分類不夠科學,授權或者委託不夠明確。建議對第六、第七、第十一條進行綜合考慮,重新梳理,統一表述。
(三)檔案用語較多,應按照法言法語的要求予以規範,如政務服務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表述為“及時、高效、便捷”即可。
(四)條款內容有些過於巨觀原則,有些又過於具體細微,建議做相應調整,如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內容可進一步精簡。
三、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具體修改建議
(一)關於立法目的
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修改為“為適應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提升的需要,……”。
(二)關於街道辦事處職責
《條例(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了街道辦事處的九項職責,建議按照管理、服務、安全的邏輯順序分類表述。
第二項規定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部門實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即可,實施相關政策不宜寫入法規。
第三項同時出現“城市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區管理”,相互之間交叉重複,應予規範。
第四項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加上“上級人民政府授權”。
第六項表述末尾加上“組織、引導居民以社區為單位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
第八項“企業”範圍太窄,建議使用“市場主體”的表述,同時“項目發展促進”又範圍太寬泛,含義不明確。
(三)關於街道辦事處執法模式問題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派出(派駐)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任免、獎懲、職務晉升應當徵得街道辦事處同意的表述,建議修改為“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意見”。
《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中“探索”帶有不確定性,同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權”為包含關係,建議本款直接修改為“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授予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權”。
(四)其它文字表述方面的問題
此外,還有一些文字方面的問題建議進一步斟酌。例如,“服務”和“管理”的順序建議保持一致,“民眾”和“居民”的表述不宜混用,第二十條中社區工作者的界定問題等。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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