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階段性價格臨時補貼工作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4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階段性價格臨時補貼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發改電〔2020〕876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統計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08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當前形勢下,對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困難群體加大保障力度十分緊要。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更好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現就階段性加大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的價格臨時補貼力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擴大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保障範圍
各地要在認真執行《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規定基礎上,將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納入聯動機制保障範圍。執行期限為2020年3月至6月。
二、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
以現行聯動機制測算的補貼標準為基礎,階段性提高每月價格臨時補貼標準1倍。執行期限為2020年3月至6月。
三、明確增支資金保障渠道
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提高補貼標準的增支資金和將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保障範圍的增支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地區給予補助,其中東部地區補助30%、中部地區補助60%、西部地區補助80%;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和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的增支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其餘增支資金,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資金保障。各地要切實落實資金保障責任,按規定做好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安排。
(二)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會商、報審等各環節工作效率,儘可能縮短發放時間,務必做到20個工作日內足額發放到困難民眾手中。
(三)確保補貼對象全覆蓋。各地要嚴格對照有關規定要求,認真梳理價格臨時補貼範圍和對象,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
(四)規範補貼測算依據。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測算按照《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82號)規定執行。現行補貼標準未達到該規定要求的,要嚴格按照城鄉低保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的方法測算補貼標準。
各地要抓緊組織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每月8日前,將上月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 家 統 計 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