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

根據國家及省關於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的精神,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會保障救助體系,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本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財政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基本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察霸勸;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洪地”的要求,將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與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相結合,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持續過快上漲時,適時調整低收入民眾的保障標準,保障低收入民眾的生活質量,提高低收入民眾的幸福指數。
  二、補貼對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
  (四)孤兒;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三、啟動條件
  (一)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參考數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聯動機制:
  1.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2.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二)當CPI長期波動,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6個月以上,由市民政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現行政策,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因素,適時調整當年或下一年度城鄉低保標準、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標準、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自城鄉低保標準提高之日起,中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周期於次月起重新計算。
  四、補貼標準
  以城鄉低保標準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同期月均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居民基戶戒套愉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駝煉葛分比漲幅。
  (二)最低夜催牛標準: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發放;超過15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五、補貼發放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後及時啟動聯動機制,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民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註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可簡稱“價格補貼”或“價補”)。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嫌獄踏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六、資金來源
  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市直由市本級財政安排預算,其餘各縣(區)由當地財政安排預算。市及各縣(區)要根據本市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當地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七、職責分工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實施聯動機制工作。監測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波動情況,提出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意見,配合相關部門落實補貼資金撥付工作,並定期向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報告聯動機制執行情況。市發展改革局根據聯動機制實施情況,會同市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和完善聯動機制的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負責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測算、編制工作,每月1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相關價格指數。
  (三)民政部門負責頸戲紙頁轄區範圍內補貼對象的基礎數據調查、補貼資金財政預算、補貼請撥及發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民政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全市(含各縣、區)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的人數。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計轄區範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測算轄區範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計畫及資金髮放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五)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計轄區範圍內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員基本情況,做好轄區範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資金髮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
  (六)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測算和統籌安排年度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積極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八、其他規定
  (一)本機制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負責解釋。
  (二)本機制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關於印發〈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7〕1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經市政府批准,我們對《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惠市發改價〔2017〕15號,下統稱《聯動機制》)進行修改後重新印發,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聯動機制》修改的理由是什麼
  由於我市機構改革後,原屬市民政局的“優撫對象管理服務職責”劃轉到新組建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惠州市司法局關於明確涉及機構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函》(惠市司函〔2019〕159號)要求,需對《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進行修改。
  二、《聯動機制》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1.職責部門增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2.職責分工中民政部門“負責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及撥付資金”的職責內容予以刪除。
  3.職責分工中增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內容,即“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計轄區範圍內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員基本情況,做好轄區範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資金髮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
  4.將《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中的“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
  《聯動機制》其他內容不發生變化。
  三、將“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的理由是什麼
  《聯動機制》修改過程中市民政局提出,根據《特困人員定人辦法》(民發〔2016〕178號)第九條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認定為特困人員。因此,我們將《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中的“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
  四、《聯動機制》啟動的條件是件么
  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參考數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聯動機制》:
  1.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2.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五、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以城鄉低保標準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同期月均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
  2.最低標準: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發放;超過15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六、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方面有什麼規定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後及時啟動《聯動機制》,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低收入困難民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註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可簡稱“價格補貼”或“價補”)。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七、職責分工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實施聯動機制工作。監測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波動情況,提出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意見,配合相關部門落實補貼資金撥付工作,並定期向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報告聯動機制執行情況。市發展改革局根據聯動機制實施情況,會同市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和完善聯動機制的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負責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測算、編制工作,每月1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相關價格指數。
  (三)民政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補貼對象的基礎數據調查、補貼資金財政預算、補貼請撥及發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民政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全市(含各縣、區)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的人數。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計轄區範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測算轄區範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計畫及資金髮放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五)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計轄區範圍內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員基本情況,做好轄區範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資金髮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
  (六)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測算和統籌安排年度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積極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八、其他規定
  (一)本機制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負責解釋。
  (二)本機制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關於印發〈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7〕1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經市政府批准,我們對《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惠市發改價〔2017〕15號,下統稱《聯動機制》)進行修改後重新印發,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聯動機制》修改的理由是什麼
  由於我市機構改革後,原屬市民政局的“優撫對象管理服務職責”劃轉到新組建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惠州市司法局關於明確涉及機構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函》(惠市司函〔2019〕159號)要求,需對《惠州市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進行修改。
  二、《聯動機制》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1.職責部門增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2.職責分工中民政部門“負責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及撥付資金”的職責內容予以刪除。
  3.職責分工中增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內容,即“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計轄區範圍內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員基本情況,做好轄區範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資金髮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
  4.將《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中的“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
  《聯動機制》其他內容不發生變化。
  三、將“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的理由是什麼
  《聯動機制》修改過程中市民政局提出,根據《特困人員定人辦法》(民發〔2016〕178號)第九條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認定為特困人員。因此,我們將《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中的“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
  四、《聯動機制》啟動的條件是件么
  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參考數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聯動機制》:
  1.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2.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五、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以城鄉低保標準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低收入民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同期月均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
  2.最低標準: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發放;超過15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六、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方面有什麼規定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後及時啟動《聯動機制》,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低收入困難民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註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可簡稱“價格補貼”或“價補”)。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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