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生豬屠宰批發企業銷售價格臨時補貼辦法

《格爾木市生豬屠宰批發企業銷售價格臨時補貼辦法》是在格爾木市施行的辦法,以緩解當地供需矛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生豬屠宰批發企業銷售價格臨時補貼辦法
  • 批准文號:格政辦[2008]108號 
自2007年5月以來,受國內外各種價格上漲因素影響,我市價格總水平持續上升。由於我市生豬出欄不足,部分生豬運往西藏等地,豬肉供給主要從外地調入,供需矛盾突出,豬肉價格持續上漲。針對我市豬肉價格居高不下的實際情況,為加強政府對市場的調控能力,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採取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確保了豬肉價格的基本穩定,致使生豬屠宰批發企業自2008年1月以來一直處於虧損經營狀態。為從源頭上遏止豬肉價格上漲的趨勢,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障市場供給,維護企業正常經營。根據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補貼範圍:格爾木市生豬屠宰批發企業。
第二條 補貼原則:加大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力度,真正體現公共財政服務於民的原則。當豬肉價格出現明顯波動時,市級財政將對生豬屠宰批發企業採取直補的方式,且根據企業的盈虧狀況,撥付補貼資金,以鼓勵生豬屠宰批發企業多採購、多屠宰、多銷售,達到公共財政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的作用。
第三條 補貼時限: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對全市豬肉價格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半年補貼一次,當豬肉價格趨於平穩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終止對豬肉批發企業的價格補貼,補貼時限按豬肉價格實際上漲的月份計算。
第四條 補貼標準: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工商局根據生豬屠宰批發企業每天的批發數量、月報表以及和檢疫部門本月的檢疫票據來確定補貼數量,每半年審核一次,並根據價格倒掛情況實際確定補貼金額,由市級財政撥付補貼資金。
第五條 具體要求:生豬屠宰批發企業不得上報虛假報表套取價格補貼資金,否則將給予經濟處罰或取消價格補貼。補貼資金到位後,生豬屠宰批發企業必須保持豬肉價格的基本穩定,不得擅自提價。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價格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報社、電視台加大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確保補貼資金在穩定豬肉價格、改善民生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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