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是河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自202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69465元核定個人繳費基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關於調整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是河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自202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69465元核定個人繳費基數。
《關於調整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是河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自202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
甘肅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聯合下發《關於規範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甘肅省2021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針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調整省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吉政辦發[2001]53號)規定:“省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出30%左右,...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期內個人賬戶劃入基數,由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調整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綜合考慮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醫保政策規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測算後...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3621元。三、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3621元,以本人工資為標準確定的最低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173元,最高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10863元。繳費按照國務院...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月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8221元。二、根據《關於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9〕67號)精神,2021年度企業職工基本...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關於“上年度全省全口徑社平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調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等事宜的通知》(吉醫保聯〔2022〕2號)檔案執行。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2022年8月16日,《吉林省...
《河北省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發布時間 2023年4月12日,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河北省省...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體系,方便民眾就醫結算,增強醫療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促進社會公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滿足民眾醫療保障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2011年醫改重點工作的...
《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是為加快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省級統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要求,結合山東省...
(湘政發〔1999〕15號)、《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8〕17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67號)以及《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的有關...
(二)違反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三)違反有關規定延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四)違反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況的。第三十四條個人不符合...
《2019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規〔2019〕7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
松桃苗族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銅仁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為此,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9〕4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在年內...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關於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議案》的實施方案 2003年4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將劉小鋼等代表提出的《關於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議案》(由第076號、第095號、第098號等3個議案合併而成,以下簡稱議案)交由市政...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五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如實申報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為方便廣大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加強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管理,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根據《上饒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饒府發[2002]7號)規定,現對《上饒市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饒府...
為提高省級醫療保險待遇水平,實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繳費基數的0.5%,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按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
第二章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共同繳納。繳納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內不作調整。繳納標準為:(一)參保單位按上年度(業務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7%繳納。(二)參保人員按上年度(...
(五)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歷年結餘。(六)其他收入。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組成:(一)在職人員從個人繳費部分中劃75%記入本人個人賬戶。(二)失業人員以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從統籌基金中按1.5%記入本人...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遼寧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辦法。
財政供養的機關事業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當年單位繳費費率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職工醫保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個人...
2020〕33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印發《永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對城鎮職工的參保範圍、參保繳費基數和管理、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服務管理、醫療基金管理做出詳細說明。檔案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即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農民工個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和每人每月3元繳納。農民工按照本通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
(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
《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一個檔案。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7〕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8%比例繳納,個人繳納2%。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
靈活就業人員直接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具體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