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聯合下發《關於規範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甘肅省2021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 發布單位:甘肅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
- 頒布時間:2020年
甘肅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聯合下發《關於規範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甘肅省2021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體改辦等部門關於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是貫徹執行《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配套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由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制度,提升省直職工醫保門診保障水平,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21〕111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
第十五條 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原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計入個人賬戶。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定額劃入,劃入額度由統籌地區按實施改革當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第五條 市級統籌項目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補助。第三章 基金籌集渠道 第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6%...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建立賬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執行。2、起付標準(也就是通常說的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保障廣大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2016年元月份,國務院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意見指出,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
第十二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醫療保險費(含單位應繳部分)由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其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貴州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第十三條 凡單位或個人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即為脫保,並從...
即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農民工個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和每人每月3元繳納。農民工按照本通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
養老保險待遇中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費計發基數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調整為3621元。二、在職人員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的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2173元,非從業居民最低...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事務。第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在所在市(州)、縣(市、區)參加工傷保險。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的用人單位...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上一年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計算依據。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後,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
北京市參保企業職工五項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統一 2021年,凡在本市參保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五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統一,其中上限調整為28221元,下限調整為5360元。按照《關於降低本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各級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準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120元基數部分按原有比例補助,對增加的260元...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用人單位為本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基數繳納;低於60%的,以60%為基數繳納。國有企業下崗...
二、規範和完善財政補助政策。2009年政府對參保居民的補助標準,按照《關於做好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39號)相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對困難市縣的補助力度。各地要及時上報財政...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時間 2014年12月2日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國務院醫改辦關於加...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頒布日期:1998年12月14 日 實施日期 1998年12月14 日 頒布單位 國務院 內容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
《關於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經國務院同意,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四部門就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
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範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
第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基數繳納;低於...
第九條 進入再就業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參保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十條 參保單位實行經營轉制後,接收或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