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2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人社發[2011]94號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醫療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醫療保障待遇,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是社會保險法賦予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為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各地務於2011年底前將失業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各級失業保險機構負責統一辦理失業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及繳納兩項保險費等事項。醫療保險機構負責開設“失業人員”專戶,受理失業人員享受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待遇等事項。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保、生育保險身份單獨識別,不設等待期,暫不補繳以往欠費。
三、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應繳納的兩項保險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按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費率為當地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單位及個人繳費費率之和,繳費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
失業人員應按照當地的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大病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每年一次性從失業人員醫保個人賬戶中劃繳。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失業前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失業人員自繳納職工醫保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待遇,享受待遇的時間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相同。
五、失業保險機構按月將新增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信息傳遞到醫療保險機構,定期將應繳納的保險費用分別劃撥到當地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基金賬戶。醫療保險機構要及時辦理失業人員繳費、待遇落實及停保、轉移業務。
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後,因用人單位和本人預繳或用人單位補繳等原因導致重複繳費的,經醫療保險機構核對後,將重複繳費部分退還失業保險基金。
六、中斷就業回原籍的農村勞動力和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3個月以內的失業人員,在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前提下,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應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按月發給本人。
符合政策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照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計算應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數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七、失業人員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由失業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生育保險費手續,並將已繳費金額、繳費起止時間等有關信息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停止繳費的當月起,失業人員暫停享受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規定繼續參加職工醫保、生育保險,並按照規定補繳以往欠費;未就業的,可按照規定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八、失業人員享受職工醫保、生育保險待遇或領取了兩項保險費的,不再享受我省原規定的失業人員醫療和計畫生育補貼政策。
九、失業人員在省內跨職工醫保統籌地區流動的,醫保關係隨同轉移,其納入職工醫保、生育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由為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職工醫保關係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其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納入職工醫保和繳費手續。轉出地劃轉的資金不足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併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十、各設區市要根據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保、生育保險的資金需求,在編制基金預算時做出安排,確保資金落實。
為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生育保險費、大病醫療保險費在失業保險基金醫療補助金支出項下列支。
十一、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級失業保險機構、醫療保險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調整業務流程,為失業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把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各設區市根據本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規範、保障有效、服務便捷的原則,統一制定失業人員納入職工醫保、生育保險的操作辦法和流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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