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2022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發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內容解讀

 一、緩繳的險種範圍及期限
  緩繳適用於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鐵路運輸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
  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可以申請緩繳2022年4月至6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和2022年4月至10月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和個人權益記錄。
  二、資格認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參保單位在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相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名單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綜合認定參保單位緩繳資格,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參保單位現有信息無法滿足認定緩繳資格需要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由參保單位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申請流程
  (一)符合緩繳資格的參保單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在“2022年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模組中提交緩繳申請。參保單位在提交緩繳申請時,要閱讀並同意緩繳協定,承諾依據協定約定執行。
  各行業社保代辦機構負責通知所管理企業,並受理所管理企業的緩繳申請相關事宜。
  (二)現有信息無法滿足認定緩繳資格需要的參保單位,可在“2022年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模組承諾所屬行業分類,自承諾當月起享受緩繳政策;經核查參保單位確實不符合緩繳資格的,未按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參保單位可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請從4月起享受緩繳政策;在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請從5月起享受緩繳政策;6月至10月相關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時間為當月1日至15日。申請緩繳成功的參保單位,從當月起享受緩繳政策,只需申請一次,無需每月申請。
  四、結束緩繳和補繳
  (一)參保單位申請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最遲應於2022年12月25日前繳清。逾期未繳的,從2023年1月1日起,對已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參保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自願提前結束緩繳,也可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
  (三)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如實記錄。
  (四)職工在參保單位緩繳期間申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或申請轉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係的,由參保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該職工對應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後,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辦理關係轉移手續。
  (五)參保單位依法註銷的,應當在註銷前足額繳納緩繳的費款,再按照相關註銷流程辦理。
  五、征期安排
  為確保參保單位可從4月起享受緩繳政策,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以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徵收期限,調整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復原社會保險費征繳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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