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服務快辦行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清事項、減材料、壓時限”,經研究決定2020年在全人社系統開展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社服務快辦行動
- 舉辦單位:人社部
- 舉辦範圍:全人設系統
- 活動時間:2020年
相關檔案
序號 | 辦事場景 | 所涉服務事項 | 涉及機構 | 備 注 |
1 | 企業招用員工 | ① 1.1.5職工參保登記 | 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信息化管理機構、勞動用工管理部門 | 1.要同步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人員增加。 2.如涉及失業保險金停發,應一併辦理。 3.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勞動用工管理部門,要同步人員名單信息。 |
② 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 ||||
③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含1.6.10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1.6.1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1.6.15軍地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 | ||||
④ 1.8.8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 ||||
⑤ 1.10.1社會保障卡申領 | ||||
⑥ 2.4.2就業登記 | ||||
⑦ 2.4.3《就業創業證》申領 | ||||
⑧ 2.7.1高等學校等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 | ||||
⑨ 3.4.1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流動人員) | ||||
⑩ 3.4.7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 | ||||
⑪ 4.1.1勞動用工備案 | ||||
2 | 企業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契約 | ① 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 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勞動用工管理部門 | 1.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勞動用工管理部門,要同步人員名單信息。 |
② 4.1.1勞動用工備案 | ||||
③ 1.3.5社會保險費欠費補繳申報 | ||||
④ 1.8.8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 ||||
⑤ 3.4.1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流動人員) | ||||
⑥ 3.4.7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 | ||||
註:所涉服務事項詳見《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 - | - | ||
3 | 失 業 | ① 2.4.1失業登記 |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 | 1.需失業人員本人辦理的事項。 2.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同步人員名單信息。 |
② 2.4.3《就業創業證》申領 | ||||
③ 2.2.1職業介紹 | ||||
④ 1.8.1失業保險金申領 | ||||
⑤ 1.8.6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 ||||
⑥ 1.8.3職業培訓補貼申領(領金失業人員) | ||||
⑦ 1.8.7價格臨時補貼申領 | ||||
⑧ 2.6.1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
4 | 高校畢業生就業(含靈活就業) | ① 2.1.1就業政策法規諮詢 |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信息化管理機構 | 1.需高校畢業生離校後本人辦理的事項。 2.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同步人員名單信息。 3.其他勞動者就業,也可參考此場景所列的服務事項打包。 |
② 2.1.2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 ||||
③ 2.2.1職業介紹 | ||||
④ 2.2.2職業指導 | ||||
⑤ 2.3.1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 ||||
⑥ 2.4.2就業登記 | ||||
⑦ 2.4.3《就業創業證》申領 | ||||
⑧ 2.7.1高等學校等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 | ||||
⑨ 2.7.3求職創業補貼申領 | ||||
⑩ 2.7.4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申領 | ||||
⑪ 3.4.1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流動人員) | ||||
⑫ 3.4.7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 | ||||
⑬ 1.1.5職工參保登記 | ||||
⑭ 1.4.1社會保險費繳納 | ||||
⑮ 1.10.1社會保障卡申領 | ||||
5 |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 | ① 3.3.3事業單位擬聘人員備案 | 事業單位管理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信息化管理機構 | 1.要同步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人員增加。 2.如涉及失業保險金停發,應一併辦理。 3.社保經辦機構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同步人員名單信息。 |
② 3.4.1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流動人員) | ||||
③ 3.4.7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 | ||||
④ 1.1.5職工參保登記 | ||||
⑤ 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 ||||
⑥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含1.6.10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1.6.1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1.6.15軍地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 | ||||
⑦ 1.8.8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 ||||
⑧ 1.10.1社會保障卡申領 | ||||
⑨ 2.7.1高等學校等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 | ||||
6 | 創 業 | ① 2.2.3創業開業指導 |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信息化管理機構、勞動用工管理部門 | 1.需創業人員本人辦理的事項。 2.企業社會保險登記,按照“多證合一”要求,併入企業新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環節統一辦理。 3.要同步辦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人員增加。 4.如涉及失業保險金停發,應一併辦理。 5.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勞動用工管理部門,要同步人員名單信息。 |
② 2.4.2就業登記 | ||||
③ 2.4.3《就業創業證》申領 | ||||
④ 2.5.1創業補貼申領 | ||||
⑤ 2.5.2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 ||||
⑥ 2.7.1高等學校等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 | ||||
⑦ 3.4.1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流動人員) | ||||
⑧ 3.4.7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 | ||||
⑨ 1.1.1企業社會保險登記 | ||||
⑩ 1.1.5職工參保登記 | ||||
⑪ 1.3.1繳費人員增減申報 | ||||
⑫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含1.6.10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1.6.1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1.6.15軍地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 | ||||
⑬ 1.8.8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 ||||
⑭ 1.10.1社會保障卡申領 | ||||
⑮ 4.1.1勞動用工備案 | ||||
7 | 職工退休 | ① 1.6.1職工正常退休(職)申請 | 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用工管理部門 | 1.如涉及工傷保險待遇補差或失業保險金停發,應一併辦理。 |
② 1.6.3職工提前退休(退職)申請 | ||||
③ 4.1.1勞動用工備案 | ||||
④ 1.3.5社會保險費欠費補繳申報 | ||||
⑤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含1.6.10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1.6.1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1.6.14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 | ||||
⑥ 1.6.16多重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退費 | ||||
⑦ 1.2.3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 ||||
8 | 申領工亡人員有關待遇 | ① 工傷備案登記(含1.7.2用人單位辦理工傷登記;1.7.3變更工傷登記) | 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1.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及時將認定結論推送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用人單位工傷登記。 2.發生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一至四級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下落不明等情形,需申領有關待遇的,可視情況打包到此場景中。 |
② 工傷醫療費用申報(含1.7.21工傷醫療(康復)費用申報;1.7.22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申領;1.7.13異地工傷就醫報告;1.7.23統籌地區以外交通、食宿費申領) | ||||
③ 一次性及長期待遇申領(含1.7.2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申領;1.7.28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 ||||
④ 1.2.4工傷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 ||||
9 | 退休人員過世 | ① 1.6.6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養老保險) | 社保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信息化管理機構 | - |
② 1.6.8遺屬待遇申領(養老保險) | ||||
③ 1.7.29工傷保險待遇變更 | ||||
④ 1.10.8社會保障卡註銷 | ||||
⑤ 1.2.3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 ||||
⑥ 1.2.4工傷保險待遇發放賬戶維護申請 | ||||
10 | 申領社會保障卡 | ① 1.10.1社會保障卡申領 | 信息化管理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 - |
② 1.10.2社會保障卡啟用(含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激活) | ||||
③ 1.10.5社會保障卡密碼修改與重置 | ||||
④ 1.10.6社會保障卡掛失與解掛 | ||||
⑤ 1.10.7社會保障卡補領、換領、換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當前規定的辦結時限 | 提速後辦結時限 |
1 | 1.6.1職工正常退休(職)申請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2 | 1.6.10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 | 45個工作日 | 15個工作日 |
3 | 1.8.8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 無 | 15個工作日 |
4 | 1.7.4工傷認定申請 | 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原則上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原則上應當在7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於事實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確,需要進一步深入工傷認定調查的工傷認定申請,可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
5 |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含1.7.5勞動能力鑑定申請;1.7.6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1.7.7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 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30日。 | 原則上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應在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
6 | 1.8.1失業保險金申領 | 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 | 加快推進網上申領;現場辦理5個工作日。 |
7 | 1.8.9穩崗返還(穩崗補貼)申領 | 自企業申請到審核通過,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 加快實現全程網辦;現場辦理不超過1個月。 |
8 | 1.8.10技能提升補貼申領(失業人員) | 無 | 加快實現網上申領;現場辦理5個工作日。 |
9 | 1.10.1社會保障卡申領 | 批量制發30個工作日;零星制發5個工作日。 | 批量制發30個工作日;70%以上區縣零星制發實現立等可取。 |
10 | 2.4.1失業登記 | 7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11 | 2.4.2就業登記 | 10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12 | 2.4.3《就業創業證》申領 | 7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13 | 2.5.1創業補貼申領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14 | 2.5.2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15 | 2.6.1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16 | 2.6.2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17 | 2.6.4求職創業補貼申領(就業困難人員)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18 | 2.7.1高等學校等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19 | 2.7.2就業見習補貼申領(高校畢業生等)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20 | 2.7.3求職創業補貼申領(高校畢業生)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21 | 2.7.4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申領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22 | 3.3.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審核備案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23 | 3.3.3事業單位擬聘人員備案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24 | 3.4.7存檔人員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 | 無 | 辦理接收手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辦理轉出手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收到組織關係介紹信回執後及時存檔)。 |
25 | 3.5.2遺失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 | 無 |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提速目標 |
註:所涉服務事項詳見《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檔案下發後,對服務事項辦結時限有新要求的,以新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