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若干規定

《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若干規定》在1992.10.21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為了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加速我市經濟建設的步伐,減輕人口過快增長給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加的負擔,使我市的人口機械增長與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特制定本規定:
一、人口機械增長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凡從市外遷入我市(含市屬縣、番禺市)的常住戶口人口和從市屬縣、番禺市遷入市區(指市屬八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常住戶口人口均納入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管理範圍。包括:
(一)招收和調進的國家幹部、工人(含農場職工、軍隊無軍籍人員)及隨調(遷)家屬;
(二)遷入的職工居民家屬(含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抱養小孩和棄嬰)、親友;
(三)入學前不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大中專畢業生;
(四)技工學校異地招收的新生和分配的畢業生;
(五)遷入的科技、普教、勞改勞教場所的幹部家屬;
(六)城鎮退休職工的農村子女頂替;
(七)異地安置的軍隊(含無軍籍人員)離退休幹部及隨調(遷)家屬;
(八)異地安置的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
(九)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遷)家屬;
(十)隨軍家屬;
(十一)成建制單位人員遷入;
(十二)駐穗辦事機構人員的遷入;
(十三)僑匯購房和華僑投資照顧親屬入戶;
(十四)華僑、難僑歸國家定居;
(十五)煤礦井下工人家屬;
(十六)自理口糧入戶;
(十七)“農遷農”入戶;
(十八)落實政策人員回市。
二、市區人口機械增長按遷入人數控制,縣(含番禺市,下同)人口機構增長按淨增人數控制。全市的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由市計委主管,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組織實施。市計委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編制全市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計畫和分縣、分部門的年度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印發《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卡》。各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國家政策和我市人口機械增長的統一規定,在市下達的指令性計畫指標內進行審批,不得突破。
三、計畫管理原則是既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總量,又提高遷入人口的素質,調整人口的結構。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各審批部門應優先審批調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人員、高級技師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以及我市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對中專以下(不含中專)文化程度的一般幹部、普通工種工人和中級以下(不含中級)技工原則上不予批准進入市區(按現行國家政策規定的人員除外)。批准進入市區的人員在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年齡、健康狀況以及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等方面都必須符合我市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政策和計畫管理原則的遷入人員,市公安局或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有權拒辦落戶手續,糧食部門不辦理糧食供應手續。
四、經省、市有關部門批准,從市區外遷入市區(包括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及在市區內“農轉非”、自理口糧入戶的下列人員,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調入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及隨調(遷)家屬;
(二)調入駐市區部隊單位的無軍籍人員及隨遷子女;
(三)調入市區農場的職工及隨調(遷)家屬;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招收需轉戶糧關係入市區的人員;
(五)異地安置的復退軍人;
(六)企業辦技工學校異地招收的新生;
(七)接收的入學前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技工學校(不含企業辦技校)畢業生;
(八)國家分配計畫下達後,增加接收的入學前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大中專畢業生;
(九)接收錄用的入學前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大中專學校自費畢業生和單位委託培養的畢業生;
(十)成建制遷入人員及隨遷家屬和外地駐穗辦事機構遷入人員;
(十一)僑匯購房照顧遷入市區的人員;
(十二)遷入市區的職工居民家屬(包括投靠配偶父母、子女)、親友等;
(十三)符合規定自理口糧入戶的人員;
(十四)遷入市區農村或農場的農業戶口人員(即“農遷農”);
(十五)科技幹部家屬(含普教系統幹部家屬等)、勞改勞教場所幹部家屬、煤礦井下工人家屬“農轉非”的人員;
(十六)市區內“農轉非”的人員(包括征地、招乾、招工、錄用自費生、技校招生和分配、民辦教師轉公辦鄉鎮機關聘任制幹部轉錄用、鄉鎮計生專職人員等“農轉非”);
(十七)進入市區務工、務農、經商和從事其他勞務以及在外地駐穗辦事機構工作的暫住人員。
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遷入、暫住人員以及市區內“農轉非”人員,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解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指夫妻兩地分居達十年以上)、落實政策、退休頂替調(遷)入市區的人員。
(二)經批准來市區安置,家庭基礎(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區的離、退休人員(含部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人員)以及符合隨調(遷)條件的配偶;市區內離退休人員以及孤寡老人身邊確實沒有子女,按規定允許一個子女來身邊照顧的;在外地無人照顧來市區投靠直系親屬的老人。
(三)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遷)家屬;駐市區部隊符合隨軍條件的家屬;本市區參軍回市區的復退軍人;粵府〔1989〕125號檔案規定的退伍義務兵;穗府〔1982〕166號檔案規定的復員幹部;穗府〔1985〕129號檔案規定的轉業志願兵。
(四)符合政策經批准調、遷回市區,現家庭基礎仍在市區的困退知青和支邊內調、離、退休、退學、境外就業人員、寄養在外地的未成年兒童以及勞改釋放、解除勞教、少管人員。
(五)按國家計畫統一錄取、分配的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新生和畢業生;出國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生。
(六)經批准調進的擔任省、市副局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按國家規定已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及其符合政策隨調(遷)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區工作的上述人員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調、遷(轉)入市區的配偶子女。
(七)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市區投資辦企業,按有關政策辦理入戶的人員;經批准回市區定居的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調整安置條件來市區入戶的歸國難僑。
(八)從事環衛、保全、保姆業以及境外來市區和探親訪友、旅遊、來市區聯繫業務停留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暫住人員。
(九)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免收增容費的人員以及經市計委批准減、免收增容費的人員。
六、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收費標準按本規定附屬檔案《廣州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標準一覽表》執行。
七、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收取,屬遷入常住戶口人員的,由市建行三支行代收,屬暫住人員的,由市建行三支行或所在地派出所代收。
在收取的增容費中,除按本規定的第四條的第(十)、(十一)項的費額存入“市政增容費”專戶外,其餘的增容費全部存入“廣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資金”專戶。實行專項計畫管理,專款專用,重點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科、教、文、體、衛等社會公共事業建設以及加強人口管理正常經費支出。增容費的使用,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列入全市的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八、有關實施人口機械增長指令性計畫管理和徵收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計委會同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各縣應參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辦法,與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同步實施。
十、本規定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實施。實施後,各單位現行的各項有關人口管理收費一律停止收取。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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