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19日
2012年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轉發經國務院同意的由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七部委共同起草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1通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加強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3〕13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勵金或者獎品,免徵個人所得稅。第二十條 對擬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七日。因涉及國家秘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人身安全等特殊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含義)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職責以外,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第三條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舉薦、確認、獎勵和保護,適用本辦法。國家級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舉薦、確認、獎勵等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見...
《紅安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紅安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提升社會道德風尚,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並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本省戶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受到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其權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
為了落實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內務司法委員會對現行條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對國家和我市近年來頒布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烈士褒揚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及《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檔案等進行了認真研究。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形勢的快速發展,現行條例在見義...
第一條 為了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保護,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國家、省有關撫恤優待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見義勇為的宣傳報導。宣傳報導見義勇為事跡應當客觀、準確。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家屬要求保密見義勇為事跡的,從其意願。第二章 確認和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一)在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積極保護或者設法救援...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後認為,考慮到我省條例規定的延續性,原條例的適用對象就是公民,並且民政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的適用對象也是限定在公民。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適用對象限定為公民。同時,增加了外省公民在我省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精神,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落實。一、表彰見義勇為人員。全...
《湘西自治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實施辦法(試行)》是湘西自治州地方性法規。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建立長期支持和幫扶見義勇為人員機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湖...
第一條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予以獎勵和保護。第三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保護。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見義勇為行為,可以參照本條例予以獎勵和保護。第三條 本...
第一條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建立健全見義勇為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見義勇為相關工作,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長效機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見義勇為宣傳,普及科學實施見義勇為知識,及時報導見義勇為...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
第四章 保護優撫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並在醫療、基本生活、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設區的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為見義勇為人員購買無記名見義勇為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協調商業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契約約定及時賠付。...
《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於2006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非因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利益、...
同時,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險政策享受生育津貼、營養費和生育醫療費。河南政策 我省出台檔案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基本生活、醫療、入學、就業、住房等均有優待 1.見義勇為犧牲補助金至少50萬 2013年11月27日,記者獲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七部門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
第四章 權益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
為使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措施落到實處,《條例(草案)》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包括國務院辦公廳最近轉發的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相銜接,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安全保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受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用、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犧牲人員烈士評定、撫恤優待...
2012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2013年,省政府辦公廳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為解決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有關困難提供法制保障。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存在政策措施不統一、補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特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的公民。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與權益保障相結合,以及公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員檔案和回訪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和跟蹤服務,幫助解決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難。第三十二條 合法權益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得到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三...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先救治、後收費,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第二十五條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救治...
第五條公安機關承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下列職責:(一)受理見義勇為人員的舉薦、申報,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認;(二)協調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措施;(三)協調處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投訴、舉報;(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鎮、街道見義勇為工作站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