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5月26日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1日
《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5月26日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5月26日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1(2...
地方政府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所授予的榮譽稱號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獎勵金標準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勵金或者獎品,免徵個人所得稅。...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根據《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區黨委宣傳部、區黨委政法委,區公安廳、區民政廳、區總工會、共青團區委、區婦聯、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決定,授予群培“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的來源、管理、使用等具體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條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犧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追認為革命烈士,並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予以...
第四十條 對因撲救火災犧牲的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評定烈士;參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按照《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障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 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
2021年12月,根據《西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區黨委政法委,區公安廳、區民政廳、區總工會、共青團區委、區婦聯、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決定,授予普布次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因公(工)傷亡的規定辦理。對評定為烈士或者給予嘉獎、記功的見義勇為人員,除按照本辦法給予表彰、獎勵、撫恤外,還應當執行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和有關規定。見義勇為人員...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陸續出台法規政策,同時利用優待撫恤政策和社會救助體系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給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實踐中,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自治區公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見義勇為行為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可以累計享受,並按照國家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跡、貢獻的具體認定標準,由自治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制定。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由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符合上級...
2022年5月26日下午,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在拉薩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 第三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保障 第...
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10修訂) 頒布單位 ...
《意見》還規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見義勇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見義勇為,受到表彰,並獲得相關獎勵證書或榮譽證書的人員,也可享受優惠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將簡化工作程式,為見義勇為人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
第十一條 對經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公民給予下列表彰、獎勵:(一)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在自治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給予5萬元以上獎金;(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設...
建立長期支持和幫扶見義勇為人員機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保護。本市公民...
2004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簡介 (2004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是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目的 維護社會穩定 檔案類型 ...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適用本條例。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行為是指:(一)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保護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5月20日江蘇...
第三章 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成立紅安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平安辦,負責當地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保障、推薦等工作。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見義勇為人員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
第五條 本條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的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工作。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衛生、...
第二十三條 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的申報與審批程式,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社會各界可以捐獻資金,資助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本條例規定沒有得到保護的,本人及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申訴。對拒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
第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對見義勇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有突出表現的見義勇為個人或群體,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享有被救助...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弘揚社會正氣,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市民政、財政、勞動、人事、衛生、審計、社會保險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第二章 確認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