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實施辦法(試行)》是湘西自治州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建立長期支持和幫扶見義勇為人員機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救人行為的人員。
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依法實施的下列行為;輔警、協警和保全在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單位委託的工作事項之外的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制止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
(二)抓獲或者協助有關機關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四)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湘西州範圍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法律法規對見義勇為人員已有獎勵和保護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鼓勵成年人採取正當、有效方式見義勇為,並保護自身安全。
第五條 州、縣市兩級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州、縣市兩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工作。
州、縣市兩級政法委、宣傳部、軍分區(人民武裝部)、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和體育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健康局)、醫療保障局、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實施細則,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宣傳部、文化旅遊廣電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
第六條 健全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州、縣市見義勇為工作部門。
建立信息聯絡員制度,實行月調度。鄉鎮聯絡員由政法委員或綜治中心工作人員擔任,負責做好本地見義勇為事跡的發現推薦、調查核實和宣傳引導工作;村(社區)聯絡員由警務輔助人員兼任,與“一村(社區)一輔警”工作結合,提高工作質量。
建立見義勇為人員信息檔案,實行分類管理和跟蹤服務。完善分級慰問制度,定期開展走訪幫扶慰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依法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通過政府財政專項撥款、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財政資金撥付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管理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的組織進行捐贈。
倡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見義勇為受益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關愛。
第八條 通過多種方式在本地主流新聞媒體、政法公眾號及時宣傳見義勇為精神及先進事跡。在計程車車頂LED顯示屏、公交站檯燈箱、公車顯示屏、高鐵站顯示屏、火車站顯示屏等公益播放宣傳標語和宣傳片,弘揚正氣。每年5月為見義勇為集中宣傳月。
建立健全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與州、縣市文明辦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強工作聯繫,積極為當地文明辦“好人榜”“道德模範”評選活動建言獻策,推薦見義勇為相關事跡。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提出需要保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宜公開的,不予公開宣傳。
第二章 確 認
第九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鄉鎮(街道)、村(社區)、單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原則上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申報、舉薦見義勇為行為。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發現見義勇為行為人員的,應當及時提請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確認。
應急管理部門搶險、救災、救人現場發現見義勇為行為人員的,應當及時提請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確認。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行為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內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長。
見義勇為行為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可以依職權直接辦理。
第十條 縣市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應當在受理見義勇為行為申報、舉薦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縣市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應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人員提供見義勇為行為證據或者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及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並向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出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書;不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
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三章 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進行評審,確定獎勵金額,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由州、縣市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金。
事跡比較突出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並給予三千元以上的獎金。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符合州級人民政府表揚獎勵條件的,向州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推薦。事跡突出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給予一萬元以上的獎金;事跡特別突出的,給予二萬元以上的獎金;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三萬元以上的撫恤金。見義勇為行為符合上級表揚條件的,由州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向省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推薦。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揚獎勵,原則每年集中進行一次。州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的表揚獎勵,原則上每年年底集中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 獲得州、縣市級表揚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下列待遇,優撫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
(一)負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無用人單位的,由住所地相關部門依規給予生活補助;
(二)對傷殘人員按照中央、省、州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傷殘撫恤待遇;
(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轉業(退伍安置)優先權;
(四)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按照中央、省、州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
第十六條 獲得表揚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近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享受下列待遇,優撫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
(一)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因見義勇為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近親屬。近親屬失業的,由住所地人社部門至少安排1名以上人員就業。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規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規給予減免;稅務部門就有關稅費依規給予減免。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子女教育待遇。公辦幼稚園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接收入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由各縣市按政策優先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學生資助資金;在公辦高中(含中職)就讀期間,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資助資金;鼓勵民辦學校對前述人員子女減免相關費用。
(三)致孤人員或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保障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個人繳費部分按政策規定通過醫療救助給予全額或定額補助。對致孤人員或兒童,屬於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或者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優先安排到公辦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或慈愛園托養。
(四)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
(五)州、縣市兩級住建部門優先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安排配租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予以保障。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州、縣市兩級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要建立綠色通道,應當立即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推諉或拖延救治。
積極推進見義勇為醫療費用和相關賠償先行墊付機制。緊急救治期間,醫療費用由公安機關責令加害人或責任人先行墊付。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由醫療機構墊付,實行“先治療、後收費”。情況特殊的,由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提交當地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相關賠償也由公安機關責令加害人或責任人先行適當墊付,待相關部門調處或法律文書生效後一次性解決。
第十八條 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結算。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等按照下列辦法解決:
(一)見義勇為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並符合工傷保險規定情形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按照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符合工傷保險規定情形的,由工作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或者有工作單位但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情形的,由州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規定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前款規定的醫療、撫恤等費用不能足額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負傷、致殘、犧牲,有加害人的,加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見義勇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相關民事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條 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和《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屬於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殘範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落實相關待遇。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應當追認為烈士。
第二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要積極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救助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州、縣、鄉三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揚獎勵,並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
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報復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及時依法處理。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遭受報復傷亡的,經州、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認定,享受《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用於以下四方面,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予以補貼。
(一)本條例第十九第(三)項規定的醫療費、撫恤費費用;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表揚獎勵費用;
(三)對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慰問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依法設立的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民見義勇為,依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和本辦法沒有得到獎勵和保護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申訴:
(一)對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在確認期限內不予答覆的,自收到不予確認說明材料或者確認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州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申訴;
(二)未享受到《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的,自有關單位拒絕給予相關待遇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申訴。
(三)申報人、舉薦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見義勇為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見義勇為工作部門接到申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貪污、挪用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的,對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揚獎勵和撫恤的,由原確認機關核實後,撤銷其榮譽稱號,追繳獎金、撫恤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取消相應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獎勵、保護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湘西州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