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經長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4年2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9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批准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有效期:5年
全文
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2.2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3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2.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3應急準備
3.1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
3.2夯實應急減排措施
3.3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4監測與預警
4.1監測預報
4.2預警分級
4.3區域預警應急聯動
4.4預警會商
4.5預警發布與審批
4.6預警變更與解除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分級及啟動
5.2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
5.3應對效果評估
6應急保障
6.1人力資源保障
6.2資金和物質保障
6.3科技保障
6.4通信與信息保障
6.5責任與獎懲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2預案施行
附屬檔案 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對流程圖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回響機制,統籌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應急回響能力和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暫行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長沙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長沙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對流程圖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長沙市行政區域內出現的除沙塵天氣外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回響工作。國家出台相應標準嚴於本檔案的,執行國家標準。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長沙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湖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下的專項應急預案,下級預案包括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湖南湘江新區和市轄各區縣(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減排清單、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本預案與下級預案共同組成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加強對各類大氣重污染排放源的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重污染天氣發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影響。
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完善全市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體系,明確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職責分工。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科學預警,及時回響。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緊密配合,開展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回響。
績效分類,差異管控。開展重點行業差異化績效評價工作,科學制定差別化停限產措施,嚴禁“一刀切”;積極引導企業有序開展深度治理,推進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加強各有關部門(單位)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對預報、監測、預警、回響、評估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參與意識。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環委會)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檢查評估等工作,督促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等市環委會成員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市環委會研究制定全市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措施和指導意見,指揮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重大事項;向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報告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重污染天氣發生地區指導應對工作;完成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臨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市環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環委會辦公室負責市環委會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環委會應急工作部署;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研判、會商及相關信息上報和發布;督導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等市環委會成員單位落實應急回響措施情況;組織重污染天氣態勢研判、會商,協調監測、預警等信息發布,跟蹤事態變化和應對情況;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組織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平台、預警回響平台;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家庫和信息資料庫;承擔市環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環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分析與評估,建立和完善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聯動工作機制,會同市氣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與實施,督導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與實施,指導制定並督促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組織開展工業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法檢查。
市氣象局負責研究制定並落實重污染天氣氣象應急監測實施方案,開展全市大氣環境氣象監測、預報及信息發布工作;協助市生態環境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工作,督導區縣(市)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氣象監測預警;組織、指導各地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工作,協調新聞媒體報導。
市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網路宣傳報導;支持做好網路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並將相關輿情及時反饋市環委會辦公室。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狀態下的電力調配及保障工作;參與指導各地制定並督促落實重污染天氣工業企業限產、限排、停產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體系建設經費保障;編制安排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年度財政預算。
市教育局負責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全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學生重污染天氣預防與改善個人環境行為科普教育。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並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限產、停產工業企業名錄;配合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情況執法檢查,以及重點涉氣排污工業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相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社會治安與交通管制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檢查;負責指導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煙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地做好以建築施工揚塵控制為重點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交通運輸保障各項管控措施,組織開展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重污染天氣致病民眾的醫療救治,研究指導污染天氣公眾疾病預防,宣傳污染天氣公眾健康防護措施。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城市道路揚塵、餐飲油煙、露天燒烤、垃圾焚燒等應急管控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檢查;負責協調天然氣運營企業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應急保障。
市商務局負責編制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對油氣回收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協調成品油經營企業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應急保障。
市文旅廣電局負責組織等級旅遊景區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指導等級旅遊景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縮短開放時間和有序疏導等措施。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秸稈禁燒等應急管控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市應急局負責監督檢查危化、煙花、礦山及工礦商貿行業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危化、煙花、礦山及工礦商貿行業落實各項預防預警措施。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檢查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有關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影響範圍內食品、藥品的質量監督。
2.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完成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同時做好本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
3應急準備
3.1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配合,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新修訂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發布後實施,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同時廢止,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如有調整另行印發。
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基礎排放清單、工業源清單、移動源清單、揚塵源清單,原則上所有涉氣工業企業均應納入應急減排清單。湖南湘江新區、長沙經開區承擔生態環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市生態環境局各派出分局要對轄區涉氣工業企業數量進行查漏補缺,對企業產值、能源消耗量、生產線、產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清單信息進行核實修訂,確保各項信息填報規範、真實、合理、有效;要按照應急減排措施修訂要求,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確定減排基數,將差異化減排措施落實到具體生產設備或生產線,實現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可監測。
3.2夯實應急減排措施
通過實施協同減排,長沙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重污染天氣III級、II級、I級應急回響期間強制性減排措施污染物應急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適當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
3.3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湖南湘江新區、長沙經開區承擔生態環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市生態環境局各派出分局應督促企業將應急減排措施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和公示牌。實施方案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繫方式等。公示牌應安裝在廠區入口處等醒目位置。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監測與預警
4.1監測預報
市環委會辦公室完善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監測網路,科學布設監測點位,開展空氣品質監測和預報,整合環境空氣和氣象監測資源,完善長沙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嚴格按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及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評價及趨勢預測預報工作。
4.2預警分級
以AQI(空氣品質指數)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跨自然日)均值計算,根據污染天氣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當預測未來24小時出現PM10(可吸入顆粒物)均值濃度>150μg/m(微克/立方米)、PM2.5(細顆粒物)均值濃度>75μg/m或O(臭氧)8小時滑動平均濃度>160μg/m,且尚未達到黃色預警條件時,應加強公眾健康防護信息提示,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預防。
當預測可能出現上述污染天氣條件時,應當按空氣品質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當監測AQI>150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品質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或調整相應級別的預警。
4.3區域預警應急聯動
當預測發生區域性污染過程時,按照省級部門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組織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發布預警,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
重大活動期間,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改善要求,採取相應應急回響措施。
4.4預警會商
市環委會辦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氣會商制度,聯合開展空氣品質監測及預報分析工作,並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可能對本市行政區域造成重污染天氣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不利氣象條件或監測發現即將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應及時會商,並組織市環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對環境空氣品質及氣象條件進行分析研判,將會商結果及時上報市環委會辦公室。
4.5預警發布與審批
當預測到未來環境空氣品質可能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且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相應級別預警,原則上應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發布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報市環委會辦公室主任批准,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報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批准,發布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
預警信息須明確預警級別、啟動時間、應急回響區域範圍、回響級別和回響措施等內容。由市環委會辦公室提供預警信息通稿,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信息通過以下方式向公眾發布:
(1)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協調主要新聞媒體發布預警信息新聞通稿;
(2)通過公文傳輸方式向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環委會和各職能部門發布;
(3)通過市氣象局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
(4)通過市生態環境局入口網站發布。
4.6預警變更與解除
4.6.1預警變更
在預警有效期內,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氣象局加強研判和跟蹤分析,及時組織市環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專家會商,分析評估重污染天氣現狀和發展趨勢。當預測發生前後2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按1次重污染過程計算,按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儘早升級管控措施。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降低預警級別。
預警變更的主體及程式與預警發布相同。
4.6.2預警解除
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指數即將降至或已經降至黃色預警條件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應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信息。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氣象局提出解除預警建議,報市環委會批准後發布。
預警解除的主體及程式與預警發布相同。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分級及啟動
與預警等級相對應,實行三級應急回響,分別為: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預警信息一經發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分別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或應急預案,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迅速組織落實應急回響措施。中國小及幼稚園停課措施的執行起始時間,按照當次預警發布通知的具體規定執行。
5.2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
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健康防護措施,落實國家級、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5.2.1 III級應急回響措施
1.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按照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有計畫地實施對應預警級別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應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長沙市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按照企業應急回響“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通過採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當依法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散式控制系統,留存1年以上的數據記錄,並根據季節特點預先調整生產計畫,確保預警期間減排措施落實。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採取停限產措施,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2)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長沙市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除應急搶險、民生保障工程外,全天候禁止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砂石運輸車等工程運輸車在繞城高速西段、北段、南段以及京港澳高速合圍區域(不含邊界道路)通行,並嚴格管控區域內的其他貨運車輛,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運輸車輛停止上路行駛。涉大宗物料運輸單位(日載貨車輛進出20輛次及以上)應制定詳細交通運輸源頭管控方案並配備有關硬體監管設施。啟動國Ⅰ、國Ⅱ排放標準汽油車繞城高速西段、北段、南段以及京港澳高速合圍區域(不含邊界道路)內交通限行措施。突出“東西向禁橋隧、南北向禁幹道、重點部位禁區域”三個層面,加強對城區高污染排放車輛通行管控。開展重點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疏導,減少車輛怠速行駛。嚴格執行源頭管控有關要求,包括加強油品儲運銷環節監管和加油加氣站油氣回收系統使用情況排查、開展油品檢測、抽查機動車銷售企業環保達標情況,以及加強柴油貨車路檢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戶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等。暫停施工場地非道路移動工程機械作業,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3)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噴塗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渣土運輸等,礦山、砂石料廠、石材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主幹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增加機掃和灑水等保潔頻次。
(4)其他減排措施。嚴格禁止農作物秸稈及雜物露天焚燒,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增加巡查頻次;加大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力度,禁止露天燒烤,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長政發〔2021〕14號)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企事業單位節約用電,減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設施溫度較平日調低2~4攝氏度;減少電腦、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待機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燈具,儘可能減少照明數量和時間。
(2)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新能源汽車出行,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交通運輸部門加大公共運輸運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幹道公共運輸工具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
(3)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使用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
(4)倡導未納入應急管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控制污染工序生產,主動減排,可在達標排放基礎上提高污染治理設施效率,調整污染工序的生產時間,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護措施
(1)提醒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儘量減少戶外運動,減少開窗通風時間。
(2)提醒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如不可避免,建議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採取佩戴合適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建議中國小、幼稚園減少戶外活動,戶外集體活動可改為室內活動。
(4)醫療衛生機構積極開展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的科普宣傳,切實保障呼吸類等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力量,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5)組織專家解讀預警信息和應急措施實施效果,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和公眾健康防護知識,引導公眾建立合理的心理預期,客觀評價並積極參與應急回響。
5.2.2 II級應急回響措施
在落實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環委會辦公室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區域、市級預警範圍內的相關區縣(市)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2.生態環境部門、氣象部門增加重污染天氣下環境空氣品質的監測預警會商頻次,必要時請專家參加,會同相關區縣(市)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3.市環委會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實施效果,及時完善應對措施。
4.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按照“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要求實施橙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積極利用市級區域外來電,嚴格執行綠色節能調度,在滿足區域供電平衡和熱力供應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機組優先發電。
(2)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橙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長沙繞城高速及長株高速合圍區域內(不含邊界及區域內高速公路)、各縣(市)城區全天24小時禁止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三輪汽車、拖拉機通行,新能源汽車除外。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單位應停止使用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3)施工工地執行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橙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
5.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交通運輸部門加大公共運輸運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幹道公共運輸工具的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
(2)在科學研判且條件適宜的情況下,採用人工影響局部天氣措施,改善大氣環境。
6.健康防護措施
(1)停止舉辦露天比賽等大型民眾性戶外活動,旅遊景區、度假區等旅遊場所戶外旅遊活動採取縮短開放時間、遊客限流、參觀人員有序疏導等措施。
(2)中國小、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
(3)加強市、縣三甲醫院呼吸及心血管門診、急診就診情況監測,包括就診人數、就診疾病種類、搶救、住院、死亡等情況。
5.2.3 I級應急回響措施
在落實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環委會派出現場工作組和技術力量,到相關區縣(市)督促指導應急回響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與相鄰市州協調溝通,採取應急聯動措施。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按照“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要求實施紅色預警下的減排措施。
(2)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紅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對西二環、北二環、東二環、三一大道、萬家麗路、湘府路、潭州大道合圍區域(除三漢磯大橋、湘府路大橋外,不含邊界道路)以內國Ⅲ排放標準以上(不包括國Ⅲ排放標準)載貨汽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措施(單日禁止車牌最後一位數字為雙數的機動車通行,雙日禁止車牌最後一位數字為單數的機動車通行,尾號為字母的車牌統一按照“0”進行管理)。上述單雙號限行措施實行對象不包括新能源汽車,執行任務的軍警、急救、工程搶險、市政維護、郵政投遞、銀行武裝押運的機動車,承擔醫療物資、生產物資、人員裝備一級基本生活物資運輸的機動車。對城區過境柴油貨車實行繞行疏導,200總噸以下的乾散貨船、單殼化學品船、600噸載重以上的單殼油船停駛。
(3)施工工地執行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紅色預警級別減排措施。
3.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4.健康防護措施
(1)中國小、幼稚園臨時停課。
(2)停止舉辦大型戶外民眾性活動。
(3)一般人群避免戶外活動。室外作業人員停止或減少室外作業,並加強防護。
(4)根據空氣品質監測中主要污染物種類,針對性開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監測,包括人體內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應指標等。
5.3應對效果評估
5.3.1監督檢查
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以及回響終止後10日內,由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督導檢查組採用現場抽查和記錄檢查的方式,對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5.3.2公眾參與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公眾通過網路平台、熱線電話等渠道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監督,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及問題,反饋意見建議。
5.3.3評估總結
市環委會辦公室及時向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通報重污染天氣的最新趨勢,督導做好監測、預警以及回響工作,向省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必要時向相鄰市州通報。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在預警解除後1個工作日內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調度表報送至市環委會辦公室,在預警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將轄區重污染天氣應對總結評估書面報告報送至市環委會辦公室。
6應急保障
6.1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監測預警、專家、醫護等應急隊伍建設。市環委會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確保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迅速落實各項應急回響工作。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切實滿足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需要。
6.2資金和物資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為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回響工作提供財力保障。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6.3科技保障
市環委會辦公室要加強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充分利用大氣複合觀測站、組分站、雷射雷達、衛星遙感、垂直站等監測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報準確度。
6.4通信與信息保障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信息和指令及時有效傳達。
6.5責任與獎懲
市環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和湖南湘江新區、各區縣(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修)訂、應急體系建設、應急措施的組織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
市環委會辦公室對在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揚。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影響我市重污染天氣相關目標完成的部門及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對於未按要求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排污單位,依法實施處罰。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追究法律責任。績效分級為非最低等級的工業企業,如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規依程式對其進行降級處理。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1.1預案宣傳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路,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急回響措施的宣傳,密切關注、積極正面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為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各類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重污染天氣應對安全健康知識,提高公眾預防和自救能力。
7.1.2預案培訓與演練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並制定培訓計畫。市環委會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時監督執法到位。相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應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要定期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演練,及時總結評估,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7.1.3預案修訂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環委會辦公室應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修訂:
(1)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
(2)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3)市環委會辦公室認為應當修訂的。
7.1.4預案備案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將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市環委會辦公室備案。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將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報市環委會辦公室備案。
7.2預案施行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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