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3]13號
【發布日期】1993-03-10
【生效日期】1993-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3月10日長府發〔1993〕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的管理,使駐外辦事處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辦事處)的設立和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駐外辦事處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勇於開拓,團結進取,求實高效,勤政廉潔,充分發揮“視窗”作用,為振興長春經濟服務。
第二章 駐外辦事處的設立、職責及其管理
第四條設立駐外辦事處一律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行文。
駐外辦事處的建制、內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幹部職數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核批。
第五條駐外辦事處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綜合性辦事機構,是市人民政府派往駐地的正式代表機構。
第六條駐外辦事處的職責:
(一)負責經濟技術協作和引進工作。
(二)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傳遞工作。
(三)負責開展內外
貿易和物資協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和參與我市同駐地經濟區及外商項目的洽談、產品展銷等活動,交依法維護我市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加強我市與中直機關各部門及駐地領導機關的聯繫。宣傳我市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情況。
(六)負責為我市領導和縣級以上機關工作人員到駐地的接待服務工作。
(七)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我市在駐地其他各類辦事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情況匯總、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承辦市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駐外辦事處隸屬於市政府,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負責駐外辦事處的領導工作。
第八條市政府設立駐外辦事處聯絡機構,負責對市政府駐外辦事處的設定、調整和統一規劃提出意見;了解和掌握駐外辦事處的工作開展情況;幫助駐地辦事處協調關係,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依照主管副市長要求,督促檢查駐外辦事處自身建設和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為領導當好參謀。
第九條駐外辦事處主送市政府領導的請示、報告等,按市政府行文程式辦理。關係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由主管副市長決定,或由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條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辦公會或辦事處處務會制度,辦公會(處務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各處(科)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十二條市政府每年召開一次駐外辦事處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落實任務。
第十三條駐外辦事處應按要求及時向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機構報送委度工作情況、半年工作情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市政府召開全市性的重要會議應通知駐外辦事處負責人參加。
第十五條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駐外辦事處的工作,並與駐外辦事處建立聯繫制度,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共同為振興長春經濟服務。
第三章 駐外辦事處人事、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駐外辦事處應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加強人事及其檔案管理,使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
第十七條駐外辦事處主任、副主任、處長、副處長由市委組織部管理。非領導職務的確定,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一般幹部的調入、調出,應由駐外辦事處提出意見,到市人事局辦理正式手續。
第十八條駐外辦事處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幹部任免應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經組織考核後由黨組會(沒有成立黨組的由主任辦公會)討論,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幹部任免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駐外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任期制,一般為三至五年,工作需要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駐外辦事處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原則上實行輪換制,三年輪換一次,特殊情況可不受年限限制。輪換回來的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駐外辦事處配備的幹部一般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三年以上,身體健康,年富力強,政治素質好且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原則上不得從企業調幹部。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依照市委組織部的安排可定期向駐外辦事處派駐幹部。將局級或處級後備幹部分期分批地派到駐外辦事處鍛鍊。派駐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後由原單位安排工作關另派人接替。派駐的幹部只帶組織關係,不進辦事處編,享受辦事處的獎金和補貼,工資和其他福利由原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駐地政府給駐外辦事處的常住戶口指標,在工作人員調離時駐外辦事處應先收回戶口指標,然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主任、副主任長期在駐地安家落戶,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駐外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離退休後,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管理。一般幹部仍由原辦事處管理。
第二十五條駐外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的親屬原則上不得調入本辦事處工作。
第二十六條市委組織部每年對駐外辦事處領導班子和副處級以上幹部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機構可不定期地檢查了解駐外辦事處的自身建設情況和幹部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駐外辦事處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團結,努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整體功能,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駐外辦事處要嚴格黨團組織和生活,自覺接受上級黨委和當地黨委的領導。
第二十九條駐外辦事處應加強勤政廉政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思想素質,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
第三十條駐外辦事處要加強業務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條駐外辦事處要抓好崗位目標責任制,建立獎懲制度,對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失職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駐外辦事處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駐外辦事處應加強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駐外辦事處應嚴格執行經費預、決算制度,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並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對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補貼標準的規定,不得自行改變補助標準。
第三十四條駐外辦事處應加強財務管理的自檢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市政府財務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對辦事處財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堅決杜絕違反財經紀律的現象。
第三十五條駐外辦事處應加強對所屬企業的領導,加強管理,提高企業服務質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的駐外辦事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