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定點屠宰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3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定點屠宰管理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Changchu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ing
- 發布日期:1995-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正文信息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畜禽定點屠宰工作;
(二)編制畜禽屠宰場點的審批;
(三)負責畜禽屠宰場點的審批;
(四)組織有關部門取締私殺濫宰和場外交易等不法行為;
(五)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評比。
農牧部門負責屠宰場點的獸醫衛生檢疫、獸醫衛生條件的審核和《獸醫衛生合格證》的發放、屠宰場點和流通環節獸醫衛生的監督與管理。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屠宰場點的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的發放、畜禽及其產品銷售的市場管理和查證驗物工作,負責取締市場交易不法行為,協助農牧部門搞好流通環節的獸醫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屠宰場點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
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在集中清理整頓期間負責組織城建、工商、衛生、公安、畜牧等部門取締私殺濫宰等不法行為。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區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嚴禁無證從事屠宰加工業。飯店、食堂等單位自購、自宰、自用經過檢疫合格的活禽、兔除外。
農牧、工商行政、衛生部門對已批准經營的屠宰場點每年進行一次年檢。
(一)有與屠宰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基本設施,包括待宰圈、屠宰間、急宰間、病畜禽隔離圈、污水沉澱池、檢疫室、屠宰工更衣室及無害化處理設施等。屠宰間、貯肉分割間地面和牆裙應當採用易洗刷的不透水材料,有上、下水設施。
(二)有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源和通風條件。
(三)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利器、用具、消毒藥品及器械,並建立衛生消毒制度。
(四)屠宰間外設灶門,並符合防火要求。
(五)有專用運輸肉品的工具,運輸車要包裝鍍鋅板,上、下有覆蓋布。
(六)其他必須具備的開業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銷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得經營、加工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
(一)胴體及內臟不得帶有血、毛、糞污、傷斑、病灶及有害腺體。
(二)胴體應當懸掛於通風、陰涼、清潔的場所,不得靠牆、著地或者被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污染,胃腸及其它內臟、肉品應當分別盛放,不得直接落地。
(三)食用血必須採用健康畜禽,採集條件和流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屠宰場點從業人員必須加強個人衛生和勞動保護,操作時應當著清潔的工作服、鞋、帽。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未取得《獸醫衛生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擅自設立屠宰場點的,由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經銷肉品,並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部門或者農牧部門沒收其肉品,並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造成食源性疾患或者潛在性危害的,由農牧部門或者工商、衛生部門沒收其畜禽及肉品並視情節處以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不經檢疫、檢驗或者不堅持規定標準為被檢畜禽及其產品開據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病害肉品進入市場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