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

《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是為了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 文號:渝環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渝環規〔2024〕3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已經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負責本機構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本部門入口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設定行政處罰公開專欄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
第六條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公開下列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二)被處罰的公民姓名,被處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行政處罰結果和依據;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的,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開。
第八條 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時,應當隱去以下信息: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當事人的生產配方、工藝流程、購銷價格及客戶名稱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隱去的信息。
第九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十條 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三日內撤回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發現其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申請更正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進行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期限,根據以下情形進行區分:
(一)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公開期限三個月;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公開期限六個月;
(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公開期限一年;
(四)行政處罰同時被實施查封扣押,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的,公開期限一年六個月;
(五)按日連續處罰的,公開期限兩年;
(六)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禁止從業、責令限期拆除的,公開期限三年;
(七)行政處罰同時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公開期限三年。
同時符合前款多項情形的,以公開期限最長的為準。
第十三條 公開期限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且已履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撤下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期滿三個月後,可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的,應改正違法行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提交提前終止公開申請和相關佐證資料,同時做出守法承諾。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和相關佐證資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屬實的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內容、公開期限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公開參照本辦法關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內容解讀

一、工作背景
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是行政處罰的程式要求,也是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2023年7月1日,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施行,進一步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種類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進行規範。近年來,我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開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同時,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特別是失信懲戒制度的不斷深入,各類社會主體守信踐諾局面的基本形成。
2021年,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工作要求。2023年9月,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修改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川環規〔2023〕3號),進一步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進行規範,其中包含了對已公開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的撤銷和更新等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實現川渝兩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基本統一,特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市生態環境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實際工作,參照《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2024年1月起草了《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徵求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意見,並在市生態環境局公眾信息網站徵求建議意見,未收到修改建議意見。2月21日,經公平競爭審查,《辦法》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不屬於公平競爭審查對象。3月11日,經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合法性審核,《辦法》符合制定機關法定許可權,制定程式合法,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辦法》經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3月25日印發。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6條,從公開主體、公開方式、公開內容、公開期限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公開主體:市、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適用本辦法。
公開方式: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本部門入口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設定行政處罰公開專欄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
公開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規定了應公開的內容和應隱去的信息。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的公民姓名,被處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結果和依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的,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予公開。
公開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關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按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不同類型和輕重程度進行區分,共劃分為七種情形,確定公開期限從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公開期滿且已履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相關信息。
終止公開:明確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期滿三個月後,可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的,應改正違法行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提交提前終止公開申請和相關佐證資料,同時做出守法承諾。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和相關佐證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屬實的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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