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是農業部201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農業部
  • 發文字號:農政發【2014】3號
  • 發文時間:2014年5月6日
基本信息,通知正文,

基本信息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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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政發【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機關有關司局:
按照《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要求,我部制定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
2.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
農業部
2014年5月6日

通知正文

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門按照一般程式依法查辦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公開。
第三條(公開主體) 農業部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農業部負責牽頭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工作的司局牽頭部本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具體公開工作由承辦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部內有關司局負責。農業部辦公廳負責監督檢查部本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開原則) 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主動、及時、客觀、準確、便民的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農業部門申請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公開內容)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依法主動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案號;
(二)案件名稱;
(三)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四)主要違法事實;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六)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按照固定的格式製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
第六條(例外條款) 涉及國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相關信息不予公開。
因前款規定的理由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報上級機關批准;農業部本級查辦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由承辦司局按程式報主管部領導批准。
第七條(禁止條款) 公開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
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前款規定的信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公開,但應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八條(公開方式) 農業部各司局主動公開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通過農業部網站予以公開,可以同時通過農業部公告、公報、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公開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主要通過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含本部門政務網站)公開,可以同時選擇公告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條(公開時間) 主動公開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或者撤銷的信息。
第十條(協調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信息公開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一條(考核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二條(權利救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監督機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責任與義務。對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公開或更新信息內容、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
序號
行政處罰
決定案號
案件
名稱
違法主體
名稱或姓名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主要
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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