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促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執法單位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單位,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所稱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等結果信息。
  第三條 行政執法單位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高效便民、準確及時”的原則。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要求,負責本單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本區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指導,推動本行業、本系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規範、有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市級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在本單位入口網站公開。
  各區縣行政執法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統一在區縣政府入口網站公開。
  第七條 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內容包括:
  (一)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住所地所屬區縣,被處罰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違法事實;
  (四)處罰類別;
  (五)處罰事由;
  (六)處罰依據、處罰結果;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單位名稱和日期;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省級以上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主動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對全部違法嫌疑人均做不予處罰決定的;
  (五)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主動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主動公開。
  第九條 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時,應當隱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被處罰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文本,除依照本辦法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處罰決定書的原本一致。
  行政執法單位對處罰決定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公開補正筆誤的文書。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單位發現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與處罰決定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主動公開;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前已經被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再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被變更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被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執法單位應該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後1日內,撤回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準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行政執法單位予以更正。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更正要求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等相關人員開展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培訓,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完善工作流程。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應當經行政執法單位分管領導審定後予以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違反本辦法,對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沒有主動公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的通知》(瀘市府辦發〔2017〕30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辦函〔2020〕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
二、主要內容
(一)修訂背景。2017 年,瀘州市作為“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試點市(州)之一,印發了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瀘市府辦函〔2017〕78號),隨後印發了《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瀘市府辦發〔2017〕30號)。經過一年的試點,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201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因《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印發早於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三項制度”的指導意見,所以《辦法》當中部分指標與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意見》不一致,以及2019年機構改革,相關單位的名稱也發生變化。
(二)修訂內容。《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總計19條,主要從適用範圍、主動公開的原則、主動公開的範圍、主動公開的內容、主動公開信息的更新、主動公開信息的更正等方面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範。修訂後,原《瀘州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瀘市府辦發〔2017〕30號)廢止。
三、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執法單位。
四、解讀機關
《辦法》由瀘州市司法局負責起草並承擔相應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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