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是重慶市為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工作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8日,重慶市民政局向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印發該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各區縣民政部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條 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確認工作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當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資金髮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基本生活出現困難家庭,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七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完整;
3.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4.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相關材料,由各區縣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複提交。
對於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九條 有條件的區縣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一)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提交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認定的委託書。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後及時啟動信息核對程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等信息,並出具查詢核對報告。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複查。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入戶調查了解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遊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同時填寫入戶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式可以採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情況複雜的可召開民主評議會議,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條件進行評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及時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上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一)初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初審,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是否納入保障及保障金額等提出建議;經參與初審人員討論研究,形成初審意見,並簽字確認。初審可根據情況採取召開評審會等多種方式進行;初審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低保工作的領導、社會事務辦公室(民政辦)主任和參與調查人員組成,可邀請駐村(居)幹部參與。
(二)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報初審意見前,將擬納入和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審意見,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並再次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
(三)上報。初審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確認意見。
(一)審查。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公示情況、初審意見等材料。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齊後重新上報。
(二)抽查。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近親屬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進行入戶調查。
(三)審核。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結合抽查調查情況,形成書面審核意見。特殊情況可採取部門聯審或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經辦人員參與評審。
(四)確認。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經審核後,下發審核確認通知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確定救助金額,其中有承包土地或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確定,同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並註明定期核查期限,按期進行動態核查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公布。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
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0個工作日。若遇特殊情況,儘量縮短辦理時間,提高辦理效率。
第十四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法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第五章 低保金髮放
第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採取分檔方式計算。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學齡前兒童、在校學生、70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簡稱:重點保障人員)的應計算分類重點保障金額。
第十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從區縣(自治縣)確認同意決定之日的下月起按月發放。
第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將低保金髮放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採取國庫集中支付等方式,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將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於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定並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等定期核查。對家庭納入保障人員全部為重點保障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等其餘納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應當在核查期限內完成。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進行適當延長等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可通過以下方式開展:
(一)信息核對。可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信息管理系統等方式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信息進行核對。
(二)重點核查。對經信息核對發現家庭經濟狀況存在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獲得低保的,應當逐一核查。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
對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情況均無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後,按原確認金額繼續發放低保金,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對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出低保金調增、調減或停發意見,並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區公示7日後,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確認。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式及時做出增發、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確認決定,並明確調整時間;對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給予6個月的漸退期;對其他家庭收入發生變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但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6個月漸退期。漸退期內低保金按原確認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死亡後,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並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諮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建立、保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檔案材料包括申請授權資料、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資料、審核確認記錄、動態管理記錄、公示記錄、資金髮放記錄等。實行申請受理、審核確認、資金髮放等無紙化業務系統全流程網上辦理的,檔案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類、建檔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於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重慶市民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和〈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規範〉的通知》(渝民發〔2016〕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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