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

修訂完善《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規範管理。

2022年,重慶市修訂完善了《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
  • 修訂時間:2022年
檔案全文,修訂信息,

檔案全文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公平公正公開認定保障對象,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4個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用於認定居民家庭是否具備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資格條件。
第二章 家庭成員
第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六條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一)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或者宣告失蹤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宗教教職人員。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靠父母、兄弟姐妹供養,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
(五)區縣級(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章 家庭收入
第八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
第九條  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應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請人家庭月收入總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數確定。
第十條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的工資性收入,按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計算,也可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計算;不能提供收入證明或無法通過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測算的,參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勞務收入,參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按實際務工月數或天數據實計算。
(二)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等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規模化種植、養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核算基數,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係數指標折算核定。勞動力係數指標由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根據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合理確定。
(三)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契約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契約或契約確定的收入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計算。
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等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按有關規定據實計算。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贍養、扶養、撫養費,有離婚協定書、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的,按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無文書確定的,每位被贍養、扶養、撫養人的贍養、扶養、撫養費收入按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餘額的20%計算。
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下列情形的,視為暫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不計算贍養、扶養、撫養費:
1.特困供養人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員;
3.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造成家庭支出過大,實際生活困難的。
(五)經區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老黨員定期補助,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及生活補助,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低保金、特困金、孤兒生活保障金除外。
(三)“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因重大疾病、重大災害出賣唯一住房的銷售款。
(五)經區縣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因患重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扣減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家庭財產
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認定條件:
(一)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等人均總值,超過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
(二)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級危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
(三)擁有出租或自營的商業門面、店鋪。
(四)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普通兩輪機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等。
(五)主動放棄合法收益(因向國家捐贈個人財產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六)區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第十四條  家庭財產採取實名認定,根據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的登記信息和實際擁有情況確認。
第五章 家庭消費支出
第十五條  家庭消費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的消費支出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家庭消費支出根據調查核實情況認定。
第十六條  家庭消費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排危、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標準裝修住房;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
(二)有非公派出國留學、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
(三)近1年內自費出國旅遊的。
(四)自費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
(五)區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渝府辦發〔2017〕33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修訂後的《認定辦法》共六章十八條,分別是總則、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附則,主要是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條件。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家庭成員。一是明確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二是家庭成員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成員,即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是本地戶籍,也可以是外地戶籍。三是特殊情形的認定。細化四類可單獨提出低保申請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殘人員,三級智力殘疾、三級精神殘疾人;二是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三是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3倍以內,靠父母、兄弟姐妹供養,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區縣及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家庭收入。一是基本定義。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應當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是具體內容。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及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三是調整內容。調整工資性收入計算方式,對穩定就業但不能提供收入證明人員的工資性收入由原“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調整為“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調整種養殖收入計算方式,種養殖收入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係數指標折算核定,核算基數由原“農村常住居民經營淨收入中的第一產業指標”調整為“當地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不減少我市原有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項目規定的基礎上,對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名稱進行了整合和歸類,更為規範。同時,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三)家庭財產。一是基本定義。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二是排除性條件。申請人家庭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的人均總值,超過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擁有出租和自營的商業面門、店鋪,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及大型農機具等;主動放棄合法收益(因向國家捐贈個人財產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除外)。同時,也明確了特殊情況,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三是綜合確認。家庭財產採取實名認定,根據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的登記信息和實際情況綜合確認。
(四)家庭消費支出。一是基本定義。家庭消費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的消費支出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家庭消費支出根據調查核實情況認定。二是家庭消費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住房;有非公派出國留學、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繳納超過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學費(每人每年)在民辦學校讀書的;申請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近1年內出國旅遊,其法定義務人及家庭成員近1年內自費出國旅遊的;自費購買商業保險,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用在低保標準12倍(含)以上的以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1月,市政府出台《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對低保認定條件進行了最佳化調整,進一步強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
《辦法》調整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規定,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修訂為“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成員”。也就是說,我市低保對象不僅限於我市本地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可以有外地戶籍,符合條件的均可按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對於特殊情況可實施“單人保”,《辦法》明確了四類可單獨提出低保申請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殘人員,三級智力殘疾、三級精神殘疾人;二是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三是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3倍以內,靠父母、兄弟姐妹供養,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區縣及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辦法》還調整了工資性收入計算方式,對穩定就業但不能提供收入證明人員的工資性收入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調整為“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調整種植養殖收入計算方式,種植養殖收入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係數指標折算核定,核算基數由“農村常住居民經營淨收入中的第一產業指標”調整為“當地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整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在保證我市原有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項目不減少的基礎上,對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名稱進行了整合和歸類,更為規範。同時,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在低保家庭銀行存款等金融資產人均限額標準方面,《辦法》將低保家庭人均存款等金融資產限額標準由“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調整為“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
此外,《辦法》增加了“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規定;增加了低保對象自費出國旅遊等排除性認定內容,對於高標準消費等,有違低保制度的初衷,對此進行排除性規定,確保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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