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辦法

《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辦法》是2022年12月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兩江管辦發〔2022〕129號
各國有企業,各街道辦事處,委機關各部門,各駐區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經管委會同意,現將《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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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做好兩江新區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努力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慶市民政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重點舉措〉的通知》(渝民〔2020〕231號)》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在鴛鴦、人和、天宮殿、翠雲、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等兩江新區8個街道所轄範圍(以下簡稱“新區”)內的家庭或個人。
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條 戶籍地在新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等符合相關規定的居民,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
第四條 戶籍地在新區,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可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特困人員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區級救助供養經費全額保障。
第五條 戶籍地在新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於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1.5倍,且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申請低保邊緣家庭。
第六條 戶籍地在新區,父母雙亡或失蹤,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申請孤兒生活保障。已滿18周歲、仍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生活保障至其畢業。
第七條 戶籍地在新區,且父母因下列情形無法履行監護撫養職責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可申請事實無人扶養兒童生活保障:(一)父母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 已滿18周歲、在全日制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參照執行。
第八條 戶籍地在新區,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下受愛滋病病毒感染的兒童可申請愛滋病兒童生活保障。已滿18周歲、仍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生活保障至其畢業。
第九條 本章所列困難對象認定條件、保障標準、幫扶措施、動態管理等,除有明確規定外,按全市統一規定執行。
  •   第三章 專項社會救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籍地在新區的居民,可享受醫療救助:(一)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二)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原襄渝鐵路建設傷殘民兵民工、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先天性殘疾子女);(四)待遇管理關係在新區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不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1―6級傷殘軍人);(五)烈士遺屬優待對象。
資助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外的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市級檔案已明確救助對象及資助標準的,按市級檔案規定執行;未明確的其他類型救助對象,按一檔個人繳費標準(其中老復員軍人按二檔個人繳費標準)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三、四級殘疾人按一檔個人繳費標準優先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對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在救助限額標準內給予全額救助,對住院醫療自付費用按90%的比例給予限額救助,超出醫保政策範圍的自付部分不予納入。(一)對低保對象中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大疾病人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以及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每年給予500元的限額門診救助。(二)對其他低保對象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不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1—6級傷殘軍人),每年給予300元的共付門診救助。(三)對患普通疾病住院的救助對象,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住院醫療救助,對患普通疾病一次性住院費用超過3萬元的,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住院醫療救助。(四)對因患重慶市醫療救助政策確定的特殊疾病病種,住院治療或門診放化療、透析、輸血治療的救助對象,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醫療機構按規定先墊付資金後統一結算。若市級層面出台新檔案對醫療救助工作明確新要求、新任務,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市級檔案執行。
第十一條  享受醫療補充商業保險對象為戶籍地且醫保關係在新區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重度(一、二級)殘疾人(投保時多重身份的取一種)。街道辦事處審核參保對象資格,由民政事務中心按不高於500元/人•年的標準向承保保險公司投保,簽訂投保協定,並實施管理。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後的個人自付部分,由承保保險公司按投保協定報銷支付給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民政惠民濟困保項目的實施程式、參保範圍、保障標準等按全市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現就業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新區戶籍登記失業低保家庭人員,可申請享受低保就業補貼。低保就業補貼申請辦理、審核審批、待遇保障按全市統一規定執行。
  •  第四章  急難社會救助
第十四條  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在新區的家庭或個人,因出現重大疾病、重特大災(傷)害等特殊情形,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然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同時,基本生活困難應滿足如下條件: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於低保標準3倍,且當事人提出救助申請時,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前6個月的總收入扣除醫保政策範圍內的自付醫療費用(或學期學費、或災害事故直接費用)後的月人均收入不高於低保標準的2倍。
因家庭成員或個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導致醫療支出過大,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後仍難以維持,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暫無自救能力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一)對特困人員或孤兒自付醫療費用全額救助,年限額5萬元;對低保家庭自付醫療費用0.3萬元以上部分給予60%的救助,每年最高不超過4萬元;對其他家庭及個人自付醫療費用0.3萬元以上部分給予50%的救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萬元。(二)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低保、特困人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12個月的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按低保標準給予患者本人不超過6個月的救助。
因家庭或個人遭受重特大災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災害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後,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且難以為持,需特別救助的,按城市低保標準給予不超過36個月的重特大災(傷)害臨時救助。
家庭成員或個人接受非義務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後,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且難以為繼的,按每年最高不超過1.2萬元給予就學困難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金額10000元以上的,由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區級集中評審後,由社會保障局審批;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的,由街道辦事處審核審批。充分發揮街道救助評審機製作用,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可採取“先行救助”“分段救助”“跟進救助”“一事一議”“救助金+實物+服務”等多種靈活方式及類型實施救助,最大限度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第十六條 原則上救助對象一年內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對因特殊原因超出以上救助對象或標準的臨時救助,須專題上報管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認定條件參照低保等有關規定執行,審核確認程式按全市統一規定執行。殘疾人大額臨時救助按照區級相關政策執行。
  •   第五章 其他救助保障
    第十八條 享受新區低保待遇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可申請享受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為80元/人·月。殘疾人申請低保或低保對象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同時申請享受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申請同步辦理。
一、二級殘疾人,就業年齡段(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的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可申請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100元/人·月。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為殘疾人,且系持有《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在上述補貼標準上增發50%。
兩項補貼由街道辦事處審批發放,自申請當月計發,因殘疾人退出低保、殘疾人死亡、超出就業年齡段、戶籍遷出、殘疾人證過期、凍結、註銷、殘疾等級變化等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於次月停止發放補貼。
第十九條 低保對象中16周歲以上一、二級殘疾人,可申請享受貧困重度殘疾人照護服務補貼。其中,居家照護服務補貼標準為250元/人·月;集中照護服務補貼標準為600元/人·月。由街道辦事處核定對象直接發放。
第二十條 對就讀學前教育、國小和非住讀初高中(含職高)的殘疾人,按500元/人·學年標準給予生活補貼;住讀初高中(含職高)的殘疾人,按2000元/人·學年標準給予生活補貼。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被錄取為全日制大學生的,當年可申請一次性入學補貼。其中,對被大學專科或高職錄取的給予每人3000元補貼,對被大學本科及以上錄取的給予每人5000元補貼;第二學年起,殘疾人可申請2000元/人·學年的生活補貼。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為殘疾人且系持有《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的,在上述補貼標準上增發50%。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大學生獲得國家級獎學金的每次獎勵1500元,獲得其他級別獎學金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申請人應於每年7—9月申請當年教育資助。
第二十一條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人員申辦殘疾人證並通過評定的,給予評定費全額資助。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視力殘疾人或聽力殘疾人的家庭,對其當年繳納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給予200元補貼。
第二十三條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由委託的渝北區救助管理站按全市相關規定實施救助。
第二十四條 困難民眾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基本養老保險代繳、喪葬服務補助政策以及殘疾人精準康復救助政策等按市、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本章所規定救助保障的殘疾人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戶籍地在新區;(二)殘疾證件系由新區有關單位制發。
第六章   節日慰問
第二十六條 加大對新區困難民眾的節日慰問力度,採取多種形式悉心了解困難民眾生活、醫療、就業等情況,有針對性做好社會保障服務工作。慰問對象範圍及標準詳見附屬檔案。具有多重身份的慰問對象在同一節日慰問中按就高原則以一種身份進行慰問。街道辦事處應結合實際認真制定慰問方案,審慎擬定慰問名單,確保對象準確、規模適度、不重不漏,慰問方案和名單報社會保障局備案並組織發放。除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以現金形式實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局、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管理,嚴格審核把關、履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制度,強化政策學習,加強業務培訓;財政局將救助經費納入資金預算安排;審計局應切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定期開展專項審計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監察室應認真監督各相關部門落實責任、規範管理、監管到位。
第二十八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主動發現機制,最佳化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大數據信息平台,打通市、區兩級相關係統,逐步建立多部門參與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動態預警機制,探索部門間救助信息線上互認,取消線下困難對象身份確認事項,提高社會救助的時效性、精準度。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可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設立基層工作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政策宣傳等事務,並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有條件的街道可為低保對象、散居特困、獨居老人等重點關注對象安裝智慧型照護裝置,形成“物質+服務”的新型社會救助工作方式。
第三十條 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減發或者停發救助金,責令其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後,《重慶兩江新區困難民眾社會保障幫扶實施暫行辦法》(渝兩江管發〔2019〕67號)廢止,此前新區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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