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邯鄲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是邯鄲市人民政府為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促進體育事業文明、健康、規範、有序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 發布方:邯鄲市人民政府
  • 時間:1998年9月14日
  • 地區:邯鄲市
邯鄲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1998年9月1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71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促進體育事業文明、健康、規範、有序發展,根據《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邯鄲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營利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或地方計畫安排的體育競賽除外。
(一)體育俱樂部、體育活動中心、體育村(區、城)、體育夏(冬)令營、體育場、館、池等有永久性體育設施器材的體育經營場所內的體育經營活動;
(二)體育比賽、表演、培訓、氣功及健身、健美;
(三)體育經紀活動及體育媒體的廣告設定;
(四)體育專業用服裝、體育器材專營、體育器材生產、經營廠家;
(五)經營性的體育項目和其它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有益於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從事賭博、變相賭博或提供色情服務等違法活動。
第四條 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是體育經營活動的業務主管部門。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體育經營活動的發展規劃;
(二)對體育經營的條件進行審核,登記發證並定期驗審或不定期抽查;
(三)對體育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發證;
(四)為經營提供體育技術諮詢和服務;
(五)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條 體育經營活動實行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叢台區、邯山區和復興區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體育市場管理部門審批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部門、物價、教育、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體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經營活動。
第六條 體育活動的經營者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體育活動要求並符合安全、消防和環境衛生條件的經營場所;
(二)具有符合標準的體育器材和設備;
(三)具有合格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四)國家和省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體育活動的經營者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資信證明;
(四)經營場地證明;
(五)設立體育俱樂部或其它體育經營機構的,還應提交組織章程;
(六)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它證件。
第八條 體育活動的經營者應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等有關手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加強日常監督,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條 一次性或持續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辦理《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確答覆,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給《體育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覆,說明理由,井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申請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應在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確答覆。
第十一條 從事有償體育技術培訓活動,應當向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再按規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等面向內部職工開展的非營利性體育服務活動,應接受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不得對外售票。
第十三條 體育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工商、治安、消防、物價、稅務、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二)亮證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項目、內容和場所等登記事項。因故需要更改的,經報原審批部門審批,辦理變更手續;
(三)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須經市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四)不得聘請來按前項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培訓、輔導、裁判、諮詢、救護和體育經營活動管理工作;
(五)維護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並對經營場所內有關人員的安全負責。
第十四條 對未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經營性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場所和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體育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經年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改正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註銷《體育經營許可證》,並通報相關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依法保護體育活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禁從事或變相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須持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未持有上述證件人員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八條 除叢台區、邯山區和復興區之外的縣級以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場管理機構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檯球、保齡球、桌球(桌球)等體育類經營項目的管理費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營業額的3%。經營單位應按期交納管理費,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收費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河北省收費許可證》依法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經營性收費票據。
第十九條 違犯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非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犯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有其它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項目名稱
體育運動項目名稱: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腳踏車(含山地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含藝術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射擊、游泳(含跳水、水上芭蕾、水球)、壘球、桌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排球(含沙灘排球)、舉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歐兩項、自由式滑雪、冬季兩項、雪車、雪橇、冰壺、保齡球、地擲球、高爾夫球、檯球、藤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橋牌、航海模型、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滑翔、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攀岩、汽車、車輛模型、機車、摩托艇、滑水、蹼泳、無線電、中國式摔跤、武術、技巧、鐵人三項、跆拳道、弓弩、輪滑、釣魚、信鴿、舞龍、舞獅、龍舟、風箏、門球、鍵球、氣功、健美、健美操、體育舞蹈、木球、珍珠球、鞦韆、陀螺、搶花炮、絆跤、賽馬、花毽、石球、蹦床
註:1、新增體育運動項目或現有項目的調整、變化,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為準;
2、部分體育運動項目包含若干小項,具體項目以全國性體育運動項目協會分布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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