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是2006年4月30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 地點:石家莊市
  • 屬性:人民政府令
  • 發布時間:2006年4月30日
石家莊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2006年4月30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維護體育經營活動秩序,保障體育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健身、娛樂、競賽、表演、技術培訓、中介服務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是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礦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體育經營項目,投資開辦體育經營實體,開展體育經營活動。鼓勵和支持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培養體育人才,促進和引導體育消費。
第六條 從事體育健身、娛樂、技術培訓和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設立體育俱樂部的應當有機構和章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備;
(四)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設施和器材;
(五)有符合經營項目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七)中介服務機構配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體育經紀專業人員,體育經紀專業人員應當取得資質;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舉辦體育競賽、表演的單位和個人除應具備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醫療衛生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制定活動規程、規則和組織實施方案;
(三)合作舉辦的,舉辦人之間簽訂書面契約;
(四)進行商業廣告活動和電視轉播的,向工商、城市管理、廣電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從事體育健身、娛樂、技術培訓和中介服務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按管理許可權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場地和場所使用權證明、專業人員資格證明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舉辦體育競賽、表演的單位和個人備案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體育競賽和表演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等基本情況,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醫療衛生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第九條 舉辦跳傘、熱氣球、滑翔傘、賽馬、賽車等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體育經營活動,應在活動舉辦10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醫療急救方案以及運動員辦理人身保險證明。材料不齊備的,體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及時補報,在活動舉辦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暫緩舉辦。
第十條 開辦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手續到體育行政部門辦理體育經營許可。
開辦武術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以及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和設立氣功活動站點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申請書、申辦者身份證明、專業人員資格證明、場地和場所使用權證明等材料向市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於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開辦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石家莊市體育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經營用體育場地、設施、器材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各項相關制度,並在顯目位置明示;
(三)明碼標價,開具稅務部門監製的票據;
(四)配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
(五)配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經批准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和變更經營的項目和內容,確需增加和變更經營範圍、內容和場所的,應報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教練、裁判、救護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市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發放的資格證書。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其從事相應的體育專業工作。
第十四條 面向社會售票的體育競賽、表演的應當在活動舉行15日之前公布競賽、表演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運動員(隊、俱樂部)、票價等。
故取消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應當在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原定舉行時間前5日向體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發布公告。
遇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對體育競賽和表演活動的名稱、徽記、吉祥物、標識等依法享有專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活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舉辦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體育經營活動的,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許可,並配備醫療、急救設施和人員。
第十七條 體育經營活動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時,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消費者應當遵守體育經營活動場所的管理規定,愛護設施、設備和器材,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第十九 條遇有國家體育運動裁判規則和技術規範調整,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從事相關體育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未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繼續聘用從事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禁止利用體育經營活動進行賭博、封建迷信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辦理《石家莊市體育經營活動許可證》擅自經營的,由市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擅自增加和變更經營的項目和內容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聘用未取得專業資格證書及資質的人員從事相應的體育專業工作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消費者造成侵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項目包括: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腳踏車(含山地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含藝術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射擊、游泳(含跳水、水上芭蕾、水球)壘球、桌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排球(含沙灘排球)、舉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歐兩項、自由式滑雪、冬季兩項、雪車、雪橇、冰壺、保齡球、地擲球、高爾夫球、檯球、藤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橋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滑翔、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攀岩、汽車、車輛模型、機車、摩托艇、滑水、蹼泳、無線電、中國式摔跤、武術、技巧、鐵人三項、跆拳道、弓弩、輪滑、釣魚、信鴿、舞龍、舞獅、龍舟、風箏、門球、毽球、氣功、健美、健美操、體育舞蹈、木球、珍珠球、鞦韆、陀螺、搶花炮、絆跤、賽馬、花毽、石球、蹦床、卡丁車、沙狐球。
國家或省對體育經營活動項目作出調整時,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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