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3年06月08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6.08
  • 實施時間:2003.06.08
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為了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提高政府機關工作效率,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對《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3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訂。
河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刪去第六條、第七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二、第八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業經批准的經營活動的範圍、期限和地點。因故確需變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刪去第十一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四、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第十三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六、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刪去第十五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河北省傳染病防治實施細則修正案
一、刪去第十四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二、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第十四條”文字。
三、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和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企業,必須經省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核發民爆器材生產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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