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

《遼寧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2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 發布日期:1992-12-12
  • 生效日期:1992-12-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發布日期】1992-12-12
【生效日期】1992-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8號)
《遼寧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業經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岳岐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遼寧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遼寧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以上簡稱基金),由省、市、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
第三條各級基金主要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資金(以下簡稱治理資金,即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的80%)中提取。
第四條省級基金的來源:
(一)從各市徵收的治理資金中各提取10%;
(二)從東電、鐵路系統上繳的治理資金中各提取30%;
(三)貸款利息、滯納金和挪用貸款的罰息(按國家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除外);
(四)可用於污染源治理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市、縣級基金的來源:
(一)從市、縣徵收的治理資金中提取20%;
(二)歷年超標準排污費的未用部分;
(三)貸款利息、滯納金和挪用貸款的罰息(按國家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除外);
(四)可用於污染源治理的其他資金。
已經大部或者全部實行基金有償使用的地方,在按第四條規定繳納省級基金的前提下,可繼續按照原辦法提取市、縣級基金。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用於區域間的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以貸款形式,有償使用,專款專用;
(三)實行分級管理,獨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第七條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工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項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範工程;
(四)污染集中控制項目;
(五)為解決污染實行並、轉、遷企業的污染源治理項目;
(六)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中污染源治理項目;
(七)治理污染源的科技攻關項目;
(八)銀行貸款治理污染源項目的部分貼息。
第八條在基金的使用範圍內,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使用基金(治理污染源的科技攻關項目除外):
(一)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
(二)項目經過可行性研究,切實可行;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40%以上;
(四)具備償還貸款能力。
第九條具備第七條規定條件,又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優先申請使用基金:
(一)限期治理項目;
(二)污染嚴重、亟待治理的項目;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60%以上的項目;
(四)治理污染源急需的科技攻關課題。
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並下達基金貸款計畫。
第十一條基金的解繳、撥付:
(一)省級基金:瀋陽、大連市每年度末一個月內,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向省環境保護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徵收排污費專戶”解繳基金,省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基金後十日內,將基金繳省財政部門;其他市財政部門每年通過財政總決算向省財政部門解繳基金。省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畫,將解繳入庫的基金分期撥入省環境保護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基金專戶”。
(二)市、縣級基金:市、縣財政部門每季向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基金專戶”撥付基金。
第十二條申請使用基金的單位,必須填寫《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申請表》,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申請使用省級基金,經單位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同意,省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銀行核實償還能力後,由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中央、省直屬單位直接向省環境保護部門申請)。
(二)申請使用市、縣級基金,經單位主管部門預審,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銀行核實償還能力後,由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申請使用基金的單位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審核所屬單位的貸款申請後,統一報請批准。
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可以直接向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貸款申請批准後,貸款使用單位應當將項目所需自籌資金存入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銀行,由銀行同貸款使用單位簽訂貸款契約,並按契約發放貸款。銀行應當監督貸款的使用,催收本息,並按季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貸款發放、回收報表。
第十四條基金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貸款利率按國務院《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執行,並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增長幅度增加,貸款利息按季結清。
第十五條貸款使用單位終止貸款契約的,貸款銀行應當追回全部貸款,並按占用基金月數計收利息。
第十六條貸款使用單位使用貸款項目完成後,應當向負責審批貸款項目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貸款項目完成情況,按下列規定對貸款使用單位豁免一定數額的貸款本金。豁免的數額不得高於其歷年納入基金總額扣除歷次豁免額後的餘額:
(一)項目按期完成,質量達到設計標準,在試投產或者試運行期內保持正常運轉的,可按最高豁免額的100%豁免貸款本金;
(二)項目未按期完成,但質量達到設計標準,在試投產或者運行期內保持正常運轉的,可按最高豁免額的80%豁免貸款本金;
(三)項目按期完成,但質量未達到設計標準,經限期整改後,質量達到設計標準的,可按最高豁免額的60%豁免貸款本金。
第十八條貸款利息不予豁免,由貸款使用單位從自有資金中償還。但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的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污染源治理示範項目、治理污染源的科技攻關項目,可給予貼息。貼息額度為應交利息的10%至30%。
第十九條貸款本金由貸款使用單位用下列資金償還:
(一)國營單位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集體單位的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等自留自用資金;
(二)貸款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
(三)科研成果轉讓和專利收入;
(四)上級撥給的污染源治理資金;
(五)工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利潤留成。
貸款使用單位還款數額較大、全部使用前款規定的資金還款確有困難的,經當地財政部門批准,從項目投產使用之日起,可按貸款項目正式投產前一年度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方式和數額逐年還貸,但還貸時間從貸款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條貸款使用單位逾期未還貸款的,貸款銀行有許可權期扣回,並按貸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按月利率1.5‰加收罰息。貸款還清前,不再批准使用基金。
第二十一條貸款使用單位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挪用部分,按貸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並按月利率6.0‰加收罰息。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挪用貸款的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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