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5-0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法規
- 地區:四川省
- 項目:污染治理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5-03
【生效日期】1992-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委託銀行貸款。
環境保護部門應在當地的專業銀行開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專戶”(以下簡稱基金專戶),並與“基金專戶行”簽訂發放、回收貸款的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超標排污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的資金已經大部分或全部實行有償使用的市(地、州)、縣(市、區),可以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施以前歷年超標排污費用於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的結餘部分,屬財政結存的,在本辦法開始實施半年內由財政部門全部撥入同級環境保護部門設立的“基金專戶”;屬銀行結存的(指已解繳入庫後撥入環境保護部門,在專業銀行開立的環境補助資金專戶部分),在本辦法實施三個月內由環境保護部門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貸款利息、滯納金和挪用貸款的罰息收入,除按季支付30%給銀行作手續費外,其餘按委一次轉入“基金專戶”。
(一)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特別是江河流域中跨市(地區)的突出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範工程;
(四)為解決污染,實行並、轉、遷企業的污染源治理設施。
(一)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
(二)項目經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行性評估論證,切實可行;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30%以上;
(四)具備償還貸款能力。
(一)由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限期治理項目;
(二)污染嚴重、亟待治理的項目;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60%以上的項目。
(一)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填寫《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申請表》,並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經企業主管部門預審,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使用基金;也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實際情況,預審各所屬企業的貸款申請後,統一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使用基金,並按環境保護部門批准的各企業貸款數額安排使用。
(二)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請,應委託貸款銀行核實申請貸款企業的償還能力後,再行審批。
(三)申請市(地、州)、縣(市、區)級基金貸款的部、省屬企業貸款項目,投資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環境保護部門批准貸款後,將《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申請表》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貸款企業要求變更或者解除貸款協定,應當通知銀行,並報原審批貸款的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環境保護部門對經驗收合格的貸款企業可以豁免一定數額的貸款本金。豁免數額一般不高於該企業歷年納入基金部分的總額扣除歷次豁免後的餘額。
貸款企業要求豁免本金必須向負責審批貸款的環境保護部門填報《污染源治理專貸款豁免申請表》,經批准後,持批准文書,到銀行辦理豁免手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貸款項目超過規定建設期限的,不得豁免的貸款本金。
(一)國營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集體企業的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
(二)“三廢”綜合利用利潤留成;
(三)上級撥給的污染源治理資金。
貸款企業還款數額較大,全部使用前款規定的資金還款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從項目投產使用之日起,可按貸款項目正式投產前一年度繳納超標排污費的方式和數額逐年還貸,但從貸款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企業交納的滯納金、罰息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