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是中國國務院於1988年7月28日通過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確立的、由省、市、縣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設立的、以排污費為主要資金來源的、以低息貸款形式資助污染治理的、分級管理與獨立核算的專項公共積累資金。目的在於消除過去排污費無償使用所造成的弊端。

排污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從而對人體健康和安全構成威脅時,為避免或減輕人員受害和財產損失,排污單位必須立即將事故情況通報給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中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均對此作了規定。對違反污染事故通報義務,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是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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