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運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民族方面?
1、宣傳貫徹國家民族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實施細則和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2、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全市少數民族聚居地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落實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對少數民族專項資金分配、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村的扶貧個工作。?
3、組織對全市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發生的問題,促進全市民族平等團結、互相合作,維護社會穩定。?
4、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5、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民族方面的重要問題。組織培訓民族幹部。組織少數民族學習、參觀、
考察等事宜。?
6、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並辦理有關事務。?
7、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民族方面其他事項。?
(二)宗教方面?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實施細則。?
2、研究國內外和本市宗教現狀和動態,把握我市各種宗教的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3、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4、引導和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5、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
愛國主義、
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6、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幫助宗教團體辦好自養經濟事業;幫助信教民眾聚居村發展經濟、脫貧致富。?
7、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和宗教理論研究工作。?
8、對全市政府系統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培訓全市宗教幹部,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9、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
10、配合政法部門揭露、打擊披著宗教外衣的邪教組織及其犯罪活動。?
11、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宗教方面其他事項?
下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察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和應急值班、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和對內對外宣傳報導工作;承擔機關對外交往工作,承擔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專項財政資金計畫的初審;承擔機關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機關財務核銷、專項財政資金申請撥付工作;承擔機關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機關辦公網路的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市級宗教團體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市級宗教團體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民族科
監督實施民族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辦民族統計、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擬定全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市少數民族聚居地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少數民族聚居地方扶貧工作;審核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提出使用建議;牽頭指導和協調全市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審報工作;承擔全市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研究全市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參與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承辦全市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宜;參與全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定和實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承擔聯繫民委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組織起草民族工作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推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民族工作系統的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國內外和省、市民族現狀和動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審讀和審核涉及民族方面的文章、資料、書刊以及音箱製品;承辦民族行政審批日常事務;承辦局機關有關民族方面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
宗教科
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協調處理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涉及社會公共事務的事宜;負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市級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抵禦滲透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天主教、基督教人士;指導有關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負責有關全國性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院校在市內的招生工作,承辦相關事宜;開展對民間信仰的研究並承擔相關事宜;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組織起草宗教工作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宗教工作系統的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國內外,省、市宗教現狀和動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審讀和審核涉及宗教方面的文章、資料、書刊及音像製品;承辦宗教行政審批日常事務;承辦局機關宗教方面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