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釋義
[investigate;make an on-the-spot investigation;inspect]
例:
1、考察水利工程。
出處
出自《漢書·平帝紀》:“二千石選有德義者以為宗師,考察不從教令、有冤失職者。”
引證解釋
1. 對官吏政績的考核。漢
荀悅 《
漢紀·宣帝紀一》:“及拜
刺史、郡守、輔相,輒親見問,觀其所由,退而考察其行。”
《
後漢書·光武帝紀上》:“所到部縣,輒見二千石、長吏、三老、官屬,下至佐史,考察黜陟,如州牧行部事。”
《宋史·選舉志四》:“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
明
張居正 《雜著》:“蓋外官既有考課之典,又有考察之例。”
2. 觀察研究;審察。《
新唐書·李石傳》:“古之聖賢,必觀書以考察往行,然後成治功。”
宋
蘇轍 《進御集表》:“或文采煥發,足以形容淵衷;或事實明著,足以考察時政,謹已撰次成書。”
蔡東藩 《清史演義》第一回:“現在清朝二字,已成過去的歷史,中國
河山,仍然照舊,要想易亂為治,須把清朝的興亡,細細考察,擇善而從,不善則改,古人說的‘
殷鑑不遠’便是此意。”
周立波 《山鄉巨變》上二:“快把剛才講的這幾個青年,都給我列入發展對象名單里,並且指定專人去負責考察和培養。”
3. 現常指實地觀察調查。魯迅 《書信集·致胡今虛》:“
學術文章要參考書,小說也須能往各處走動,考察,但現在我所處的境遇,都不能。”如:他們到各地考察水利工程。
4. 猶考試。《宋史·選舉志三》:“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相關史料
明代考核文官的
方法。又名大計。包括京察、外察兩種形式。
洪武四年(1371)命工部尚書朱守仁
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六年命
御史台御史及各道
按察司察舉有司官有無過犯,奏報黜陟,此為考察之始。弘治年間考察制度臻於完備。萬曆中葉漸趨敗壞。京察,亦稱內計,考察對象為京朝官。洪武十四年定京察之法:五品以下聽本衙門
正官考驗
行能勤怠,五品以上及近侍、御史等則由皇帝自裁。十六年又對此制稍加裁酌,改由吏部
核考。
弘治十七年(1504)規定:京官考察每六年舉行一次,在巳、亥之歲。屆時,四品以上官員具疏自陳,聽皇帝裁定去留。確定去留後,而居官行為不當即有遺行者,再由科道官糾劾,謂之拾遺。被彈劾而列入拾遺的官吏,一般很難獲免。五品以下官吏則由吏部會同
都察院考核後具
冊奏請。由於明代實行南、北
兩京制度,所以京察又有南察、北察之分,以北察尤為重要。
外察,亦稱外計、朝覲考察,考察對象為地方官,始於洪武十一年。洪武初,地方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規定三年一次,即醜、辰、未、戌年為朝覲之期。朝畢,隨以察典,方法如京察之制。京察和外察皆由吏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並密托吏科都給事中、
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訪。被察官吏分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謹八類,稱之“八法”。處分有致仕、
降調、冠帶閒住、為民四等。洪武至萬曆初年的考察,雖有弊端,但不失為考核文官的一項較為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整飭吏治,穩定封建統治,如弘治六年考察被罷官的官員達一千三百餘人。萬曆以後,官僚集團內部互相攻訐,結黨營私,考察成為黨爭的工具。
東林黨人居官多
清廉,主持察典也較公正,而反東林者多
贓私狼藉,黨同伐異,考察因之益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