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大理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點:大理
  • 性質:共有
  • 職能:宗教事務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二)負責協調和辦理民族團結、民族平等和民族互助的各項事務,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權利,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三)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調研,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積極爭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資金,並參與監督、管理和安排使用;以創建民族團結示範村為重點,參與少數民族地區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工作。
(四)負責民族理論和政策的研究,開展民族情況調查和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五)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推廣使用和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參與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等事業的發展。
(六)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教育、使用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七)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和文化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涉外民族接待工作事宜,做好接待工作;組織少數民族外出參觀、學習、考察、訪問。
(八)組織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一)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後備人才。
(十三)負責了解掌握周邊地區宗教情況,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四)指導大理經濟開發區、大理旅遊度假區及鄉(鎮)有關民族業務工作和依法開展宗教事務工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問題;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州民委、州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辦機關文秘、督辦、信訪、機要、信息、檔案、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協調機關內部科室關係和外部關係;承辦機關綜合性會議及其他活動。
(二)民族科
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參與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市內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負責民族專項資金、專項貸款項目的調查論證、申報、實施和管理檢查工作;統計、分析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分類指導和試驗示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工作,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的研究;團結聯繫民族人士,開展民族團結表彰活動,組織少數民族參觀考察事宜,負責民族地區之間、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三)宗教科
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間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政審批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兩區及鄉(鎮)依法對宗教事務和民間宗教事務開展工作,指導、幫助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對民間宗教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管理伊斯蘭教朝覲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承擔聯繫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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