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及相關培訓工作。

於茂清為煙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區:煙臺市
  • 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
  • 屬性:行政機構
  • 局長:孫國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及相關培訓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二)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履行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宗教房產管理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通訊、信訪、檔案、保密、史志、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機關事務;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宗教團體財務審計監督;負責局機關和宗教團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培訓、行政複議和應訴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宗教房地產政策及宗教法規有關規定,指導宗教團體直接管理或受宗教團體委託管理全市宗教房地產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相關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負責黨的民族政策、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負責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價監測有關工作;承辦少數民族的扶貧、經濟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承擔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
三、宗教一科
承辦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參與起草貫徹實施有關宗教政策和法規、規章的具體辦法,承辦有關道教、佛教方面的行政處罰事宜;聯繫佛道教人士,幫助指導佛道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佛道教教職人員;審查、報批和管理佛道教團體、工作機構及佛道教界人士的對外交往;依據法律、法規管理有關佛道教團體、宗教場所、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承辦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佛道教寺觀、佛道教塑像及標誌物的呈報和審批事項;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對全市宗教事務工作的綜合調研、信息統計及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等工作。
四、宗教二科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對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涉外事務進行監督管理,對境內外國人的天主教、基督教宗教活動進行依法管理;參與起草貫徹實施有關宗教政策和法規、規章的具體辦法,承辦有關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處罰事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教界人士,幫助指導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審查、報批和管理天主教、基督教團體、工作機構及人士的對外交往;依據法律、法規管理天主教、基督教團體、宗教場所、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承辦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教堂、宗教塑像及標誌物的呈報和審批事項;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五、宣傳教育科
負責擬定我市貫徹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政策和法規的具體辦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宗教政策法規宣傳月、民族與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本局綜合信息調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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