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標準項目庫管理規定

《農業農村標準項目庫管理規定(試行)》是為加強農業農村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計畫性和科學性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農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 ,制定的規定。

2022年6月15日,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發布《農業農村標準項目庫管理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標準項目庫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司局、各有關標委會及技術歸口單位:
為加強農業農村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計畫性和科學性,我司組織制定了《農業農村標準項目庫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
2022年6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農村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 提高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計畫性和科學性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農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農村標準項目庫是指經評審入庫 ,待立項的標準制修訂項目儲備庫 標準項目包括農獸藥殘留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農業行業標準以及其他由我部管理的標準項目。
第三條 項目庫管理堅持體系先行 ,科學論證 ,滾動管理的原則 ,圍繞農業農村部門相關職責任務 ,確立標準項目範圍 ,加強標準項目的預研、 評估、 入庫、 立項、 實施等環節管理, 提高標準立項質量和效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負責統籌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項目庫的評審管理和運行 維護 農業農村部各相關行業司局( 以下簡稱 各司局 ) ,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技術歸口單位 ,開展本行業本領域標準項目徵集遴選 組織推薦 實施指導等工作 。
第二章 項目推薦與評審入庫
第五條 監管司組織制定標準體系總體框架及各標委會管理的標準範圍 各司局組織相關標委會負責擬定本行業本領域的標準體系建設規劃和標準體系表 並定期更新維護 監管司組織安全中心對各司局報送的標準體系建設規劃和標準體系表審核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司局組織相關標委會按照標準體系表 公開徵集遴選標準項目建議 項目建議包括標準項目建議書 標準草案等內容 各司局以公函形式將推薦的標準項目建議及優先排序報監管司。
第七條 監管司組織安全中心根據工作安排對推薦的項目建議進行評審 ,評審通過後, 統一編號並上傳農業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系統 ,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 入庫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符合農業農村部職責範圍
( 二) 符合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農業高質量發展要求
( 三) 符合農業農村相關國家規劃計畫 ,相關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
( 四) 已納入相關標準體系表
( 五) 標準立項依據充分 並經過相關歸口管理司局組織相關標委會充分研究論證
( 六) 標準制定方案科學合理、 預研充分 、可操作性強
( 七) 與現行的標準計畫和已發布的標準協調 致
( 八) 承擔單位具備標準制修訂相關人才隊伍 ,技術條件和工作基礎
( 九) 其他有關要求
第九條 入庫項目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 項目到期後 經相關司局覆核後可重新入庫
第三章 標準立項
第十條 年度標準制修訂相關項目經費預算下達後 監管司會同安全中心原則上依據經費額度和入庫項目情況 制定標準年度立項計畫 徵求各司局和相關標委會意見後 提交監管司司務會審議同意後批准立項 原則上按已入庫項目優先排序安排 對於未入庫但急需制修訂標準 經相關司局推薦說明理由 監管司司務會審議同意後立項。
第十一條 標準項目分為財政保障項目和經費自籌項目 財政保障項目指納入年度預算, 由財政經費保障實施的標準項目,重點保障農獸藥殘留限量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農業農村重點工作相關標準制定經費自籌項目指項目單位自願承諾提供經費保障 監管司批准立項的標準項目 其制定程式 質量要求與財政保障項目相同視工作需要從嚴把控 。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嚴格按照任務書確定的績效指標進行考核, 原則上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一年 ,如申請延期, 不得超過兩年 ,項目承擔單位有未按時完成制修訂任務或未通過績效考核, 原則上不得申請新的標準項目。
第十三條 對財政保障項目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單獨設定台賬 專款專用 合理開支 項目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 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每年12月底前 各標委會將歸口的標準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總結 經相關司局審核後 報送安全中心匯總 總結報告將作為各標委會工作評估的重要依據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監管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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