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

《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是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規範,於2022年4月11日起實施,旨在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明確了建立確定、運行管理以及考核評估等要求,為種質資源收集保護、鑑定評價和共享利用打好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
  • 印發單位: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1日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以下簡稱“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法人機構設立的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運行管理、考核評估等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是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安全保存與共享利用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公益性設施,承擔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包括長期庫、復份庫、中期庫、種質圃、試管苗庫等。
(一)長期庫負責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戰略性長期保存。
(二)復份庫負責長期庫貯存種質資源的備份保存。
(三)中期庫負責特定種類農作物及其近緣野生植物種質資源的中期保存,以及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交流和利用。中期庫保存種質資源數量不足或監測發現活力低時,應及時申請從長期 庫取種進行繁殖更新,補充庫存的同時向長期庫提交足量種子補足戰略保存數量。
(四)種質圃負責無性繁殖農作物和多年生近緣野生植物種質資源的田間保存,以及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交流和利用。分類包括單一農作物種質圃、綜合性農作物種質圃、地方特色種質圃和區域種質圃。
(五)試管苗庫負責種質資源相關器官或組織的離體保存,以及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交流和利用。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負責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建立確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管理工作,共同推動形成國 家級種質資源庫(圃)與省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有機銜接、互為補充的協同工作機制。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負責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技術指導、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七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是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必要的場所、試驗設備等條件。
(二)負責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推薦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負責人並具體負責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運行管理與發展規劃制定。
(三)協助制定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提供政策建議,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及開發利用技術研究等。
(四)制定適合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發展的考核制度和管理體系,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的評估考核工作等。
(五)解決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如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對象有重大調整等情況須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
(六)完成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建立確定程式
第八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存農作物種類與功能定位符合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布局要求。
(二)具備應有的安全保存、穩定運轉設施條件和配套設施。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建設的優先考慮。
(三)具備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四)保存能力要求:
中期庫應具有1萬份以上種質資源保存能力,且保存與其他中期庫非重複編目種質資源不少於已保存種質資源總量的70%,保存總量不少於1500份。
種質圃應具有500份以上種質資源保存能力,且保存與其他種質圃非重複編目種質資源不少於已保存種質資源總量的70%,保存總量不少於300份。
試管苗庫應具有3000份(每份10管)以上種質資源保存能力,且保存編目種質資源不少於1000份。
(五)具有穩定的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有明確的崗位職責,人員數量與種質資源保存規模相適應: 綜合性庫(圃)專業人員數量應在10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4人;單一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專業人員數量應在5人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
(六)具有完善的收集計畫、質量控制、種質資源出入、數據檔案、安全運行、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健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操作規範或技術規程。
(七)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能夠為保護工作正常開展提供持續穩定的運行經費保障。
第九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命名規則如下:
(一)長期庫命名為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庫。
(二)復份庫命名為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復份庫。
(三)中期庫命名為國家+農作物類型+種質資源中期庫(地點),如國家蔬菜種質資源中期庫(北京)。
(四)種質圃命名為國家+農作物類型+種質資源圃(地點),如國家水生蔬菜種質資源圃(武漢)。
(五)試管苗庫命名為國家+農作物類型+種質資源試管苗庫(地點),如國家馬鈴薯種質資源試管苗庫(克山)。
第十條 根據農業農村部統一安排,符合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條件要求的單位,均可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農種發〔2020〕2號)有關規定,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運行情況、提交材料及農作物種質資源保有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完成初審後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接受專家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
中國農業科學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相關研究所在徵求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意見後,將申請材料提交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接受專家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依據審查結果,對符合條件要求的,報請以農業農村部名義發布公告予以確定。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與所依託單位隸屬關係不變,相對獨立運行。
第十三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應具有完善的管理和運行制度,明確嚴格的管理技術規範,定期開展設施設備維護、檢測保存種質資源活力、繁殖更新復壯等工作,確保種質資源不丟失、 能利用。
第十四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依託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設常務副主任1名,由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擔任,負責日常運行管理與研究 工作;其他人員應具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和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設立專家組,由5名或7名專家組成(原則上外單位專家至少2名),定期聽取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進展,為種質資源的安全保存與有效利用提供諮詢或技術 指導。
第十六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每年1月底前向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提交上年度運行管理情況及業務工作總結報告,以及種質資源收集引進、鑑定評價、編目保存、繁 殖更新和分發利用等相關信息數據。
第十七條 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需要更名、保存農作物對象發生變化或需要搬遷的,須由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由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組織專家論證,經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審核後,報請以農業農村部名義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如遇重大事項,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負責每5年對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進行綜合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隊伍建設、種質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依託單位職責履行情況等。
第二十條 對考核評估中完成任務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績突出的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二十一條 對管理混亂、運行不良或者人為因素造成種質資源損失的國家級種質資源庫(圃),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且撤銷資格後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確定。對不 作為、亂作為造成種質資源流失、滅絕等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由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自2022年4月1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明確,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是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安全保存與共享利用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公益性設施,承擔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其所保存農作物種類與功能定位應當符合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布局要求,同時具備應有的安全保存、穩定運轉設施條件和配套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能力。類型上包括長期庫、復份庫、中期庫、種質圃、試管苗庫等。
《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要求,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是庫(圃)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為其在資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場所、試驗設備等條件,負責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解決建設和運行中的問題和困難。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具有完善的管理和運行制度,相對獨立運行。
《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管理規範》指出,將定期對國家級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進行綜合考核評估,對考核評估中完成任務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績突出的給予表揚,對管理混亂、運行不良或者人為因素造成資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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