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公布了《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旨在為種業科研教學單位、企業以及育種家提供更有價值的種質資源信息,切實加大共享利用力度,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創新優勢和產業優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一批)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
2023年3月,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公布了《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旨在為種業科研教學單位、企業以及育種家提供更有價值的種質資源信息,切實加大共享利用力度,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創新優勢和產業優勢。
2023年3月,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公布了《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旨在為種業科研教學單位、企業以及育種家提供更有價值的種質資源信息,切實加大共享利用力度,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創新優勢...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根據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委員會的建議,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並評選推薦優異種質資源。因科研和育種需要目錄中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中期種質庫、種質圃提出申請。對符合國家中期種質...
儲備的農作物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儲備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
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健全農作物種質資源檔案,確定並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創新、利用和管理,負責組織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
第六省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建立省級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有計畫地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並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七農業部門應當定期...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並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農作物種質資源予以重點...
有計畫地組織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系統開展種質資源鑑定評價,並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修正) 頒布時間 1997年12月25日 實施時間 1997年12月25日 頒布單位 農業部 目錄 1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種質資源管理 3 第三章 品種選育與審定 4 第四章 種子生產 ...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計畫地開展本省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名錄。因科研和育種等合法用途,需要利用農作物種質...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全省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向社會推薦優異種質資源。鼓勵科研育種機構、農產品開發和種子企業對收集保護...
第九條 對下列種質資源應當予以重點保護:(一)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的;(二)珍稀、瀕危的;(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護的地方特色農作物、鄉土樹種等;(四)其他具有特殊價值需要重點保護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和保存工作,建立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