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是2019年05月3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 標準編號:T/LSA 003—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5月31日
  • 發布日期:2019年05月1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李睿、鄭超超、李勝利。

起草單位

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海市食品安全促進會。

主要內容

4.1 人員要求
4.1.1 健康要求
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助廚、幫工應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必要時應進行臨時健康檢查。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1.2 考核培訓要求
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及承辦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學習,經考核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農村集體聚餐服務。
4.2 場所設施要求
4.2.1 具有與聚餐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且布局合理。
4.2.2 食品加工、貯存、保溫、冷藏、冷凍設施設備要清潔、完好。
4.3 原料控制
4.3.1 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4.3.2 農村集體聚餐服務承辦者宜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控制要求等相關制度並貫徹實施。
4.3.3 加工製作用水的水質符合GB 5749規定。
4.4 加工製作
4.4.1 對原料採購至成品供應的全過程實施食品安全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4.4.2 農村集體聚餐人員應具備食品安全和質量意識,加工製作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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