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
農村集體聚餐餐飲服務分以下三種形式:
(一)舉辦者自己加工製作;
(二)應舉辦者要求由承辦者上門加工製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務和提供“加工服務+食品”等形式);
(三)舉辦者向承辦者下訂單,承辦者採取遠程製作加工與現場加工相結合等形式提供服務。
在綿陽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或承辦每餐次聚餐人數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堅持食品安全第一、“誰舉辦(承辦)誰負責”、政府督促指導、風險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報告管理制度,舉辦者、承辦者應當自覺履行報告義務,主動接受和採納食品安全技術指導意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五條 舉辦者、承辦者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舉辦或者承辦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各自承擔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構建食品安全村級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專兼職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隊伍,負責收集、匯總、上報農村集體聚餐相關信息,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求現場指導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加強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宣傳教育,切實培養節約習慣,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堅決制止農村集體聚餐浪費行為。
第七條 轄區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採取限制或者暫停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等緊急措施,並向民眾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章 聚餐舉辦者管理
第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當選擇取得農村集體聚餐食品攤販登記卡的承辦者提供服務。
第九條 舉辦者應當在集體聚餐舉辦前2日(喪事家宴及時報告,下同),以紙質或者電子形式向聚餐活動所在地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報告並填寫《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表》(見附屬檔案1),載明就餐時間、累計餐次、累計就餐人數、場地條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請承辦者、所聘承辦者的登記卡和健康證明以及食品安全培訓等信息。
第三章 聚餐承辦者管理
第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包括“壩壩宴一條龍”“家宴服務隊”、農村流動廚師等專業加工服務者;上門提供農村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等;在城區上門提供家庭集體聚餐加工服務活動的城區自辦集體聚餐專業加工服務者。
第十一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當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確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登記時,應當向經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住所、聯繫方式、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培訓情況等資料(紙質或電子形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紙質或電子形式)。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後,方可從事上門加工服務。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後,應當參加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食品安全知識年度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四章 舉辦要求
第十三條 舉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體聚餐加工場所和食品貯存應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沼氣池以及其他污染源,並事先進行環境清理,採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飲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調加工、備餐要合理分區。
(二)集體聚餐加工服務人員應身體健康,個人衛生習慣良好;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瀉、發熱、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症狀的人員,不得進行餐飲食品加工製作。舉辦者或承辦者負責對臨時加工服務人員進行崗前健康檢查。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加工、貯存、清洗、消毒、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加工過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間水。洗手及蔬菜、肉類、水產品沖洗等宜使用流動水。
(五)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應加強農藥、鼠藥、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及就餐場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質;加工好的食物應妥善保存,嚴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並做到防鼠、防蠅、防塵。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集體聚餐的,應當遵守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定;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後及時清除,依法分類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會同聚餐舉辦者,在舉辦前2日向聚餐活動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同時報送食品攤販登記卡、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年度培訓考核合格信息;
(二)向舉辦者出示食品攤販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與舉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協定》(見附屬檔案4),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按照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協助舉辦者選擇集體聚餐加工場所、採購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輔材料;
(四)在餐飲食品製作加工過程中,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加強對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重點品種和關鍵環節的管理;
(五)督促、配合集體聚餐舉辦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樣,供餐的每種食品應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在清洗消毒後的容器內,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不得進行再加熱;
(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在承辦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接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所加工製作農村集體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輔材料加工製作食品;
(四)使用亞硝酸鹽、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野生菌、發青發芽土豆、新鮮生黃花、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無合法來源的散裝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五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登記、管理工作。在食品攤販登記卡上應做標記,標明從事農村集體聚餐加工製作服務。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集體聚餐信息收集、報告工作機制,負責建立台賬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進行登記和統計,每季度以紙質形式,在鄉(鎮)及 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地對登記在冊的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名單進行公示。組織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和聚餐承辦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集體聚餐承辦者,發放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或在其食品攤販登記卡上增加標識說明。(合格證樣式見附屬檔案6)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聚餐承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行為進行公示,並指導聚餐舉辦者選擇誠信、合法、規範的聚餐承辦者:
(一)一年內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沒有報告;
(二)承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操作加工過程未嚴格執行食品留樣、保存、加工、採購、查驗等規範,且拒不配合整改;
(四)食品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
(五)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的報告時,向舉辦者、承辦者發放《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見附屬檔案2),簽訂《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見附屬檔案3),並根據聚餐舉辦規模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分級指導措施。現場指導中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時,要立即提出改進意見,要求舉辦者或承辦者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並如實填寫《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記錄表》(見附屬檔案5),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每餐聚餐人數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舉辦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導村(居)民委員會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每餐聚餐人數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的,由舉辦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二條 每餐聚餐人數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由舉辦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商請縣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指導。
第六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負責組織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制定規範本行政區域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的統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查處農村集體聚餐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會同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分析。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農村流動廚師協會監管,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縣級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轄區保險機構加強食品安全保險宣傳,依法合規辦理有關保險業務,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和風險分擔作用。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主管行業集體聚餐行為,督促指導舉辦者主動履行報告等義務。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集體聚餐應急處置工作納入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相關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就餐人員如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的,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組織人員迅速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就診,立即報告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員和村(居)委會,保護現場,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傳染病報告後,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傳染病報告,應按照預案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救治,積極開展事故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在初判是涉及農村集體聚餐的,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程式,及時通報所在地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獲得疑似或已確定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安辦報告。食安辦根據研判結果提出處置意見,報同級食安委和上級食安辦。
第三十六條 發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時限及要求按照《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綿陽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綿府辦發〔2018〕1號)執行,預案修訂後按修訂預案要求執行。
第八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攤販相關管理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
第三十九條 為預防傳染性疾病傳播,倡導文明就餐,鼓勵實行分餐制或使用公勺公筷。
第四十條 倡導從簡用餐,科學配置選單,合理購置食材,拒絕餐飲浪費。
第四十一條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和風險分擔作用。
第四十二條 鼓勵成立農村流動廚師協會組織,加強行業管理,提供技術服務,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引導和督促農村流動廚師依法、誠信開展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四十三條 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報告管理、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登記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宗教場所舉辦集體聚餐活動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附屬檔案:1.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表
2.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
3.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4.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協定
5.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記錄表
6.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員
(協管員)考試合格證明(樣式)
附屬檔案1
綿陽市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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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員□親朋好友□外請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其他□ 姓名(食品安全負責人):聯繫電話: |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是否報告登記 是□否□ (登記卡號: ) 是否考核合格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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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豬肉:市場購買□、自家餵養□,病/毒死畜禽肉:有□無□ 蔬菜:市場購買□、自家種植□,自家種植近期是否施過農藥:是□否□ 白酒:購買地點:瓶裝□、散裝□,檢驗合格證:有□無□ 食用油:瓶裝□散裝□,檢驗合格證:有□無□ 飲料:自製□外購□,檢驗合格證:有□無□ 冷盤:自製□外購□,外購應注意檢查顏色、氣味等是否正常 海鮮:有□無□,發芽土豆:有□無□,野生菌: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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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化鋅□磷化鋁□亞硝酸鹽□劇毒農藥□醇基燃料□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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